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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按时赔偿损失应怎么办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人在履行补偿义务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中,海洋运输方式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国际贸易进出口商的青睐。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所针对的就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损失。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关于保险的定义,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界定。美国佐治亚大学的两位学者在他们的《风险与保险》(Risk and Insurance)一书中写道:“Insurance is a method of dealing with risk”,即保险是应付风险的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的概念界定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在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为国际保险行业所公认的准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其中,与国际货物运输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为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则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有三个,即可保利益具有合法性,可保利益具有可确定性,可保利益具有价值性。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也称为最高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对对方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互相恪守信用,不得相互欺骗和隐瞒。对于投保人来讲,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要求,即重要事实申报(Material Facts Disclosure)、陈述(Representation)、保证(Warranty)。

3.补偿原则

所谓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称为损害赔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从理论上讲,除寿险之外,各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所有的补偿性合同,都是根据补偿原则来履行保险补偿损失的职能的。保险人在履行补偿义务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4.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该原因不一定是指时间上或者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仅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对于保险理赔工作中的判定责任、履行义务和减少争议都有重要意义。

5.代位追偿原则

所谓代位追偿原则(The 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海上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在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中,海洋运输方式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国际贸易进出口商的青睐。然而,由于海洋运输方式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风险,如台风、海啸、触礁、搁浅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因此这种运输方式也使海上货物不可避免会遭受一些损失。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所针对的就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损失。

(一)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

海洋运输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海上风险及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者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者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担的海上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局限于在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海上风险的种类主要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它不包括所有的自然灾害。按照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是指装载货物的船舶在海上遭遇到的,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例如船舶或者驳船的搁浅、触礁、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与流冰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的事故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之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是不包括在普通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之中的。外来风险又可以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Usual Extraneous Risks),指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渗漏、淡水雨淋、碰损、破碎、钩损、锈损、玷污、串味、受热受潮等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Extraneous Risks),主要是指由于政治、军事、国际政策法令等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没收等。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是指海运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者是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失。按照损失情况的不同,全损又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45条对实际全损概念的界定,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被保险人所拥有,如载货船舶失踪,经过一定时间(例如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视为实际全损。

判断是否为实际全损,关键看其构成条件: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③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④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5条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船舶失踪视为全部损失。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通常以下情况可视为推定全损:由于实际全损似乎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当被保险人因承保的危险(Peril Insured Against)丧失对被保险财产的占有,而无法恢复占有或意图恢复占有的费用太高时;或当对被保险财产的修复费用太高时,可视为推定全损。在我国,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当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部分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如果要求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则被保险人需通过委付的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所谓委付,就是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在内都转让给保险人,同时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委付一经保险人同意则不得撤回。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一种损失。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称为部分损失。因此,任何损失,不是全损,便是分损。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有两个: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

第一,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非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的危险,有意识采取的合理行动。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必须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以排除危险。但是,在危险尚未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的情况下,即使船方有意做出了合理的牺牲并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并非共同海损。

第三,所做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即这种费用不是由于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而是由于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的牺牲,支付的费用并非船舶经营所需的正常支出。

第四,做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的,即采取措施补救之后,船舶与货物的全部或者至少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结果。

(3)共同海损及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是不同的。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船方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是不同的。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了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者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者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种施救费用保险人给予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各国保险公司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所确定的保险范围略有不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及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的附加险条款,总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及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主要包括一般附加险及特殊附加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某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者费用,CIC中规定的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完全卸离海轮后算起,最多不超过两年。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其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只对全部损失及共同海损负责。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过了这一规定。保险人对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但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仍不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概括来讲,其责任范围包括:

(1)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者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无论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货物在海上遭遇了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者转船过程中,由于被保险货物一件或者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其英文意思是“对单独海损负责赔偿”。该险别对于平安险不负责任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再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中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一切险责任中所指的“外来原因”,仅以一般附加险中的11种风险为限,不包括特殊附加险及特别附加险。简言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就是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进行投保。其中,平安险的承保责任最小,水渍险的承保责任大于平安险小于一切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最大。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是对基本险别的补充。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CIC中规定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及特殊附加险之分。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失。具体包括以下11种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及雪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水等。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包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往将装船和卸货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坏。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玷污,例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坏。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衣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r)。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同时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者调换所支付的费用也应该负赔偿责任。

(10)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玷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Risk of Rust)。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承保的是由于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其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之内。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两者一般同时投保。

四、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般简称为《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是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当今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我国企业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一般按《中国保险条款》投保,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一般可予接受。

《协会货物条款》有两个版本。伦敦保险协会在英国S.G.保险单的结构基础上于1963年制定了《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称ICC旧条款)。在基本险别中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险别,增加了投保人进行投保选择的余地。

随着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运输方式的改变,原条款已经不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年1月1日,《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简称ICC新条款)出炉,在新版本中,原条款被修改为6种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伦敦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argo)]、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一般统称它们为《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原旧条款的结构主要依附于英国S.G.保险单。新条款以自己独立的一种条款,适用于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For Use Only With The New Marine Policy Form)。新条款改变了原旧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的名称,以(A)、(B)、(C)条款分别代替之。1983年3月,伦敦保险协会决定停止使用S.G.保险单和原有的“协会货物条款”。同年的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格式的保险单。

在新的保险条款当中,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余5种险别均按照条文的性质分8项,即:(1)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内分3条;(2)除外责任(Exclusions),内分4条;(3)保险期限(Duration);(4)索赔(Claims),内分4条;(5)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内分3条;(6)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内分2条;(7)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8)法律惯例(Law and Practice)。共8项19条。

(一)I.C.C(A)险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1.承保范围

该保险条款大致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在所有的条款中,本条款的承保范围是最广的,它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规定其承保范围:

(1)承保“除外责任”各条款规定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2)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3)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除外责任

I.C.C.(A)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

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损耗、自然渗漏、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弹或其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或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由此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这主要是指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这主要是指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二)I.C.C.(B)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I.C.C.(B)险的责任范围

I.C.C.(B)险大概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可合理地归因于下列任何之一者,保险人予以赔偿:(1)火灾或爆炸;(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颠覆;(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7)共同海损牺牲;(8)抛货或浪击落海;(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住所;(10)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2.I.C.C.(B)的除外责任

该条款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两点区别:

(1)I.C.C.(A)险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I.C.C.(B)险下,保险人对此也不负赔偿责任。

(2)I.C.C.(A)险把海盗行为列入保险范围,而I.C.C.(B)险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I.C.C.(C)险的责任范围

I.C.C.(C)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比I.C.C.(B)险还要小一些,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I.C.C.(B)中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雷电、火山爆发等)和非重大意外事故(如装卸过程中的整件灭失等)的风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共同海损牺牲;(7)抛货。

2.I.C.C.(C)险的除外责任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

(四)协会战争险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协会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者由此引起的内乱或者其他敌对行为对货物造成的损害。

(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者扣押等行为造成的后果。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者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一般除外责任”以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五)协会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该条款的承保范围包括: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者参与工潮、暴动或者骚乱的人员造成的损失。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者骚乱造成的损失或者费用。

(3)任何恐怖分子或者出于政治目的采取行动的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对由于罢工而使航程受挫所造成的额外费用(如存仓费、重装费等)不予负责。罢工险的除外责任也与I.C.C.(A)险中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六)恶意损害险条款

该条款承保由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导致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但破坏人如果出于政治动机的除外。

由上可见,I.C.C.(A)险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的一切险,I.C.C.(B)险类似我国的水渍险,I.C.C.(C)险则类似我国的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

至于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坏险,其使用不同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即不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为独立险别投保。恶意损坏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它属于(A)险的责任范围,但在(B)、(C)险中,则被列为“除外责任”。

五、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形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也分别规定了保险条款,主要包括陆运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与邮包运输保险,它们都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节将对这三种保险做简单介绍。

(一)陆运货物保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陆运货物保险是指以火车、汽车等陆上运输工具为载体而进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1.陆运险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由于运输工具(主要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者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者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者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同时,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者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同样负有赔偿责任,但不能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2.陆运一切险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了上述陆运险的承保范围之外,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玷污、串味、受潮、霉变等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也负有赔偿责任。

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路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4.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

以上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及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

陆上运输货物险的责任起讫原则上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即保险人负责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者储存处所开始,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者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是以飞机为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及一切险。附加险有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1.航空运输险及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水渍险”大致相同。其承保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者飞机遭遇恶劣气候、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者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者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另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者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给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之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二者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其责任的起讫期限从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者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至该货物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者储存处所为止。如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而未运达收货人的仓库,则以被保险货物最后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者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由投保人同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2)由于上述第1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其除外责任包括:

(1)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2)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关,实际上是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寄件人为了转嫁邮包在运送当中的风险损失,须办理邮包运输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邮包保险条款》(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规定,邮包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及邮包一切险两种。另外还有邮包战争险。

1.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1)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本保险负责赔偿:

第一,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二,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第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第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第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邮包战争险

邮包战争险(Parcel Post War Risks)是邮政包裹保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加保邮包战争险须另增加支付保险费。加保邮包战争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邮包运输过程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此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以上承保责任内危险的物品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邮包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需要说明的是,在附加险方面,除了战争附加险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的险别和条款均可适用于陆运、空运、邮运。

六、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必须做到明确、合理。一般来说,为了确定有关事项,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1.合同中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及订立方法

首先,应该明确买卖双方的投保责任。关于投保责任的规定旨在说明由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这取决于合同采用的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贸易术语下办理货运保险的主体是不同的,订立的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及订立方法也有所区别。

(1)对于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E组、F组及C组中的CFR、CPT贸易条件下订立的买卖合同,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较简单,只需明确保险责任即可,仅在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时,才需写明保险金额、保险险别、所依据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及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同时,卖方为了避免工厂、仓库至码头的运输风险,可以加保“仓至船”险(Before Loading Risk)。

(2)对于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D组及C组中的CIF、CIP贸易条件下订立的买卖合同,应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保险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该明确具体,一般包括投保责任、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适用的条款等多方面内容。

2.订立保险条款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订立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险条款中必须明确依据何种条款做出投保,是按照CIC条款投保,还是按照ICC条款投保;并对选择的保险公司做出规定,保险公司不同,其资信是有差别的。

(2)保险条款中必须明确投保险别。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平安险、水渍险或者一切险。如果需要另加某一种或者某几种附加险,应在条款中明确规定。

(3)必须对投保加成率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投保加成率是10%。如果投保加成率超过10%,要说明由此产生的超额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4)应明确保险单据的形式。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注明投保人应当提交的保险单据的名称,如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等,以免在货物遭受风险需要索赔时发生争议。

(5)为了保障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意外风险时能够获得补偿,投保人应当在风险可能出现之前办理投保。根据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仓至仓条款”,以CIF条件成交的货物应该在运离装运地仓库进入码头准备装船之前办理投保;CFR或者FOB条件下的货物由买方办理保险,但是货物在装运之前的保险需要卖方自行安排。保险单的签订日期不能迟于装运日期,若货物在装运之后保险合同才得以签订,则货物从装运到保险合同签订的一段时间内没有被保险。

(6)对于进口货物的投保,我国各进出口单位一般都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对于以FOB或者CFR条件进口的货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自动承保进口合同项下的货运保险。

(7)保险单所采用的币种通常和发票的币种一致。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考虑投保条件

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是保险标的物,它可以是任何财产或者是与之相关联的利益,或者是因为事故的发生而丧失的权利或者法律赔偿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投保人必须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在货运保险中,保险标的物是被投保的货物,其保险利益主要是指货物本身的价值,还包括与该货物相关联的运费、保险费、关税、预期利润等利益。

国际货运保险要求投保人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但是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国际货运保险只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要求赔偿时,投保人必须拥有其保险利益,而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实际拥有保险利益,即保险人一般在投保人拥有预期保险利益的情况下给予承保。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当事人应当将投保条件考虑在内。

2.选择投保险别

投保险别是保险单据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保险险别为基础的。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就不同,投保人可以获得的保证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就不同。为了获得有效的保障,并选择在必要的范围内承担义务,节省保费开支,投保人在保险前必须选择适当的保险险别。一般而言,选择投保险别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及残损规律

货物的性质及特点是选择投保险别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不同种类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其损坏和灭失程度是不同的。对特定的货物在以往的运输中产生的残损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其残损规律,掌握其在运输途中最容易遭遇的风险和损失。在选择保险险别之前,应当细致分析各种风险对货物的损害程度,从而确定恰当的投保险别。例如,对价值较低的货物可以考虑投保平安险,对价值较高的货物可以考虑投保一切险。有些货物,例如粮食、茶叶、烟草、化学药品等,容易受潮、受热、发霉,故应投保一切险,或者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潮受热险及短量险。

(2)运输路线、方式及港口情况

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路线、方式及港口情况,对货物损失的影响程度有很大的不同。货物运输的工具不同,保险险别随之而异。同时,同一种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不同,对货物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如某些航线经过热带气候区,则货物容易受潮、受热,如载货船舶通风不良就会增加货损。世界各地的港口在设备、装卸能力以及安全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

(3)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大包装,也就是运输包装的种类对于货物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其中集装箱对于货物的保护程度要好于其他的运输包装形式。根据不同的运输包装形式,应选择不同的险别。

(4)国际政治局势及经济形势的变化

国际政治局势及经济形势的变化会直接影响货物的运输安全。在选择保险险别时,这方面的考虑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货物运往或者途经动乱、战争及附近区域,则货物很可能遭受由于动乱、战争带来的意外损失。因此,加保战争险或者罢工险有时是十分必要的。

3.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时支付的最高金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0条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保险利益的大小自行决定后向保险人申报得以约定,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以发票价值为基础进行确定。为了使被保险人的已经支付的经营费用和本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都可以得到赔偿,各国的保险法及国际惯例一般都规定,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CIF货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这个百分比称为保险加成率。一般的做法是,在CIF或者CIP合同条件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对保险金额做特殊的规定,则以CIF或者CIP总值加成10%作为保险金额。这部分增加的保险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已经支付的费用及预期利润。若买方欲增加加成,则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保险金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或者CIP)货值×(1+投保加成率)

以CIF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保险金额,说明参加投保的不仅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还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在发生损失时都应该获得赔偿。

对于进口货物的保险,外贸单位一般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取预约保险的形式,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值为准,一般不再加成。当货物是以FOB或者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则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的平均保险费率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或者

保险金额=FOB(或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4.填写投保单、交付保险费

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要被保险人逐笔填写保险单,交付保险费。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保险即开始生效。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1)投保人的名称;(2)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标记、包装、数量;(3)保险金额;(4)投保险别;(5)运输工具的名称;(6)运输日期;(7)起讫地点;(8)提单或者运单号码;(9)航程或者路程;(10)赔付地点;(11)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人申报的事项必须属实;

(2)投保单的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3)在CIF条件下,出口货物应在运离装运地仓库进入码头准备装船前办理保险;

(4)在CFR或者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保险仍需卖方自行安排;

(5)尽可能投保到内陆目的地。

保险费是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人保险基金[1]的主要来源。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经营费用多少等因素,并按照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目的地以及不同的投保险别加以确定的。我国出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附加费费率”,前者适用于所有货物,后者仅用于特别列明的货物在一般费率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如某些易损货物加收的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果货物是按照CIF价或者CIP价加成投保的,则该公式可以转化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率有特约费率和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前者是优惠费率,适用于预约保险合同下的进口货物,或者又包括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

5.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反映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是保险公司对承保人出具的承保证明,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或正式保险单,是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用于承保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有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正面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重量、包装、唛头;证明双方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的文字;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保险别、保险赔付地点;保险人签章以及出立保险单的日期等。背面的内容包括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等,这些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货物已经投保或者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是正式保险单的简化形式。这种凭证的背面没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正面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需提交保险单,则不可以使用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

(3)预约保单

预约保单(Open Policy)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简化保险手续,使得货物一经装运就可以取得保障。合同中规定了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于合同约定的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在我国,预约保单适用于我国自国外进口的货物。凡属于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自动按照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必须及时将装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

(4)批单

保险单签发之后,若投保人需要对保险单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之后,出具另外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者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称为批单(Endorsement)。保险公司将按照批单上更改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批单是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同海运提单一样,货运保险单以及保险凭证是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即使是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之后,保险单据仍然可以转让。

6.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标的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范围,限于被保险货物因保险人承保的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赔偿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损失通知及货损检验。当被保险人获悉或者发现被保险货物已经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向保险单指明的保险公司、检验机构或者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要求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的重要证件。

(2)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同时,应保留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这里的第三者责任方包括承运人、海关、港务局等。如果货损涉及第三方的责任,相当于向其索取有关证明资料,并向其提出索赔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在保留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的条件下,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时,须将受损货物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获得的这种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保险人及被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因为抢救、整理而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有权拒赔。

(4)备妥索赔单证。在索赔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据: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正本;货物检验报告或者其他证明货损货差的文件;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商业发票、重量单、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必要时须提供海事报告;索赔清单。

(5)注意索赔期限。索赔期限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期限是两年,自被保险货物在目的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保险索赔期限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

7.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保险的理赔是保险公司受理投保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并对保险索赔案进行处理的过程。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后,首先要对货损等方面进行审定及调查,方可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额度。审定的范围包括:

(1)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只有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才具有在货物遭遇风险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2)损失是否由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的原因对于保险公司核定责任来讲至关重要。保险公司要对引起保险标的物受损的原因进行核查及总结,对于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应该给予赔偿,否则,不予赔偿。

(3)审定货损情况。货损的检验应当交由保险单上注明的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代理人。如果是通过没有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应严格对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并会同其他有关单证,最终确定损失情况。

(4)明确责任。在明确了货损原因及货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需要审定发生的货损是否属于其赔偿责任范围。这要结合投保人投保的险别进行判定,如果货损及损失原因属于投保险别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反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另外,保险公司仅对属于保险有效期内的货物损失给予赔偿,如果损失已经超过了保险的有效期,则不予赔偿。

(5)计算赔款。如果货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则应当分全部损失、部分损失等情况对赔款金额进行计算。在计算的过程中,对于易碎或者易短量的货物,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免赔率的规定进行处理。

(6)代位追偿权。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投保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损失赔偿时,要求被保险人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这种权利叫做代位追偿权,或者称代位权。由投保人签订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此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注释】

[1]所谓的保险基金,就是各投保人投保的货物在遭受损失时,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的基金。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用,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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