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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强化食品检验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食品检验结论的客观公正,食品安全法专门对食品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作出了规定。这就要求食品检验机构不仅要依法设立,还要依法独立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此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应用

42.如何理解食品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的制度?

为了强化食品检验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食品检验结论的客观公正,食品安全法专门对食品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作出了规定。

(1)检验工作的独立性

检验结果是判定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而整个检验过程必须在规定的程序下开展,不应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以免造成结果的偏差甚至报出虚假数据。这就要求食品检验机构不仅要依法设立,还要依法独立开展食品检验工作。

(2)检验人员的素质要求

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决定检测结果的第一直接因素,因此检验人员最少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素质:一是业务素质,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检验数据处理知识,与检测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对检测结果的判断能力,熟悉检验标准和检测方法,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负责所使用仪器设备的维护,认真填写使用、维护记录;二是思想素质,包括能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收受或参与检验工作有关的礼物或宴请,忠于职守、执行检测规范、遵守工作制度。

(3)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为了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利益,或出于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坚决杜绝。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此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以案说法17】2013年11月27日,四川省某市某区检察院对某市某区畜牧局城区兽防站驻该市第二市场检疫员张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经查,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某负责该市第二市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其在对腌腊制品检验检疫时,明知无检疫条件,但为收取检疫费,对腌腊制品随意发放检疫证明,致使耿某、刘某、杨某三人长期在第二市场销售用病死猪肉加工生产的香肠、腊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4年11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关联参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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