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常在各地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全国人群的食物消费量数据和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以及相关毒理学等与人体膳食暴露量数据有关信息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评估的四步骤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 应用

8.哪些情形需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如何评估?

本条规定了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对相关情形应作如下把握:

一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常在各地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全国人群的食物消费量数据和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以及相关毒理学等与人体膳食暴露量数据有关信息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评估的四步骤进行。当然,各地在制定、修订地方标准时也需要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并注意与国家已经开展的风险评估工作的衔接。能够采用国家风险评估结论的,不需要再组织开展地方性评估。

二是对于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或需判断的风险评估,是在广泛收集有关食品危害因素的风险监测、检验、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等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分析、确定和研究该危害因素是否对健康构成损害及其损害程度,其专业性很强,需要由国家层面统一组织实施并做出评估结论。地方可以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研判,发现可能存在的危害或未知风险应当及时依法报告,并在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指导下进行科学评估。

三是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是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等的工作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启动相关评估工作,包括应急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强调根据统一归口管理,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下“全国一盘棋”,是为了既保证全国一个权威声音,又充分发挥地方专业机构参与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需要强调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开展风险评估: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通过现有的检验技术可以得出结论的;国际权威组织有明确风险评估结论且适用于我国的;缺乏数据信息无法评估的;经综合判断无法评估或无评估必要的。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2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