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条文解读
[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利]
1.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而不能根据家庭中男子的数额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
2.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大多数情况下,男方与女方家庭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已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则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
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但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列举了7种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对于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发包方的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第34条[妇女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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