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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的法理性理解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投标人的投标内容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书面的、格式化的投标文件针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但影响到投标人价值排序或会导致废标的因素都可认为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的部分响应或不响应。“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什么是实质性响应做出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强行推行招标的项目主要是国有投资建设的项目采购、政府采购及机电设备进口采购。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因此,要从法理上对招标文件进行理解,必然先从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着手。

总的来讲,招投标活动是基于规范文本形式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它将招标人的要约邀请意向包括商务需要、技术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甚至业主强调的HSE验收规范,都体现在书面的招标文件之中。而投标人的投标内容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书面的、格式化的投标文件针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至日期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表述存在疑问,或认为招标文件有不明确的地方,招标人就要及时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或主动对招标文件以澄清函的形式进行修改。而澄清文件一定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的,做到有据可查,不能随意以电话、口头传达的方式表述。同时,对特定人的澄清,一定要在投标截至日期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使之成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而投标人应书面回函确认;递交后的投标文件如有修改,也应在投标截至日期前以书面方式进行修订,包括对澄清文件的响应,对于澄清文件管理,不仅仅有时间上的要求,而且有格式上的约束,如评标中的澄清不论双方见面与否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回答,澄清文件需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其澄清视为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单纯地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招标文件可视为标准的要约邀请,这样投标书就是要约,相当于接受了业主的要约邀请,而中标是业主以中标通知书形式对合格投标人进行的承诺。无论双方对合同文本的分歧有多大,要求在中标通知后一个月内以招标文件附设的合同版本为蓝本签订合同。当然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也可提出延期签订合同的请求,在获得对方正面响应后,作出适当的延期。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要坐下来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无论双方如何讨价还价,也无论哪一方如何强势,最终妥协的结果实质是对招标文件澄清或偏差纠正的确认,但彼此都不能推倒“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删”的后墙。

评标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能寻求、提供或允许投标人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内容,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投标人的相对排序。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于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如关于投标保证金、使用法律、税收等内容),应被认为是重大偏离。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使其投标成为违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实质性响应标准并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各招标公司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但影响到投标人价值排序或会导致废标的因素都可认为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的部分响应或不响应。

评标标准是招标类采购活动中的一种评判准则与评分方法,它是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也是确定中标投标人的重要标准。评标标准制订得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招标的成败。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是分不开的,有什么样的评标方法,就有相对应的评标标准。工程类的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基本上有两种,即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发改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无论是哪一种评标方式,无外乎以价格为重点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或以综合性价比为重点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前者在评标规则、程序、考虑因素上相对简单,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而后者较为复杂,它是指通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信誉、工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按相对权重打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来确定中标者的办法。

作为投标方是不能对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异议的,只能在投标文件中尽量满足评标标准获得高分而力争中标。对于业主来讲,评标标准和方法一旦公开,就不能在开标后根据投标文件的情况更改和增减评标原则,更不能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合同将授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值最低的投标人,而并不一定是开标价最低的投标人。那么,评标价值最低与开标价最低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呢?这主要是评标组成员最终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一般是先按照评分高低,确定二倍至三倍的中标候选人,然后再依照报价高低进行顺序排列,最后由主业的招标委员会或经办会等决策机构根据情况确定中标人。一般情况下,业主会依照顺序选择前面的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但也会有例外情况,选择排序较后的候选中标人为中标人。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业主关注的重点不是两者报价的差距,而是中标候选人在行业的知名度或业绩或完成标的物的质量、进度、HSE所做的特殊承诺等。

投标人所取得的资质或投标货物所获得的认证等能否作为资格条件?招标人为满足履行工程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的特殊目的,会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要求投标人应具备某些特定条件,或要求投标货物符合某些特殊要求,但是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或对投标货物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应当对投标人所取得的资质或者投标货物所获得的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方面,应当规定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例如,不得以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以及某些国际组织、社会中介组织、跨国公司等所作的认证,包括对公司的认证、对产品的认证、对专业人员资格的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得作为其他门槛性条件。

另一方面,对于以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应当符合国家对资质管理和资质级别适用的规定。所设定的资质类别、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类别、资质级别要求来限制投标人平等参加竞争,不得设定尽量减少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的资格门槛的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什么是实质性响应做出具体规定。所谓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适用性产生实质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者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与投标实质上是一种“买”和“卖”的行为,只不过这种买与卖完全遵循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这与传统的物资采购相比,无论从采购的管理思想还是采购方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招标方来说,采购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之中,这些要求和条件就是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允许有额外的要求和条件。而对于投标人来说,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作出的响应不完全,或者对某些重要方面和关键条款没有做出响应,或者这种响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重大偏差,这些都可能导致投标人投标无效。而投标人投标无效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没有理解,造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没有做出响应。当然,与有些招标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实质性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因此,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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