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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附有停止条件的形成权,权利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足以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所以应当对其做一定的时间限制,防止权力滥用。但Z公司认为, Z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故不承认J公司股东地位。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条文解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地方是,本条中权利行使的期限和第71条中权利行使的期限是不一样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结束司法程序,防止拖延。

应用

37.如何界定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关于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应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是处理股权司法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保护问题的基本依据。根据该规定第16条第1款,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由此可知,在股权司法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人采取了类似跟价法的方式,即优先购买权人直接作为竞拍人参与股权竞拍,竞价高者拍得股权。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参与股权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第16条第2款,对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情形,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38.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附有停止条件的形成权,权利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足以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所以应当对其做一定的时间限制,防止权力滥用。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为优先购买权期限的具体表现。告,Z公司及其他股东对拍卖事宜应当知晓。现Z公司无证据证明在拍卖过程中公司其他股东提出了优先竞买M厂股权的请求,故Z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以案说法32】2001年3月,M厂与另外三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Z公司。M厂出资占Z公司股份的20%。 2008年12月,M厂被法院宣布破产。2009年9月14日,M厂破产财产经公开拍卖,并对外发布了拍卖公告,J公司竞买成交,整体收购M厂的破产财产,包括M厂在Z公司20%的股权。J公司出资购买M厂破产财产后,即与Z公司交涉承继M厂的股东地位与权益。但Z公司认为, Z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故不承认J公司股东地位。后J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院认为,法院破产拍卖程序是依法进行的并对外发布了拍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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