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职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三人认为2009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股东会对公司净资产拍卖所得的分配进行决议既不属《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法定职权范围,也不属章程职权范围,因此,应认定越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条文解读

股东会职权,可以归纳概括为几个方面的内容:1.投资经营决定权;2.人事决定权;3.重大事项审批权;4.重大事项决议权;5.公司章程修改权;6.其他职权。注意,本条在运用的过程中还需遵循其他法律的规定。比如第六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其决策仍应以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为前提,尤其是《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另外,第11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不能以公司章程的规定剥夺本法所规定的属于股东会之法定职权。

【以案说法23】甲、乙、丙原是T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收益分配权,公司解散时,按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200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净资产转让等事项进行表决。三人对转让方案中 “拍卖所得除支付处理资产期间费用和退还股本金外,全体股东均额作为安置费处理”提出异议,但股东会仍通过了同意公开拍卖转让公司净资产的决议。2009年6月25日,公司净资产以拍卖价580万元拍卖成交。后三人认为2009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股东会对公司净资产拍卖所得的分配进行决议既不属《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法定职权范围,也不属章程职权范围,因此,应认定越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关联参见

《公司法》第166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