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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且,签发出资证明是公司的义务,公司不得拒绝签发。法院经审理查明:L公司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置备股东名册;L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在出资人栏内没有韩某;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书证明股东的实缴出资总额为120万元,恰好是田某、董某的出资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条文解读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是投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法律凭证。

作为股东出资的对价,股东享有公司的股权,公司通过签发出资证明的方式来证明其股东权利。但是由于出资证明不是权利证书,所以它的移转并不带来股权的转移。所以,如果要转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能通过转移出资证明的方式完成。如果发生股东出资的转让则应该注销原有的出资证明书,并发给新股东新的出资证明书。并且,签发出资证明是公司的义务,公司不得拒绝签发。

【以案说法19】韩某以自己的一项专有技术作为出资,与田某、董某一起作为股东注册了L公司。公司章程载明,韩某的技术股占20%,并估价4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韩某向公司移交了技术资料并投入生产。之后,田某与韩某发生矛盾,田某主持公司董事会决定“技术股退出”。不久,K公司兼并L公司,并将田某、董某的出资退还,但韩某的技术股,没有为其退款或承诺日后退款。于是韩某诉至法院,要求K公司支付4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L公司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置备股东名册;L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在出资人栏内没有韩某;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书证明股东的实缴出资总额为120万元,恰好是田某、董某的出资之和。

法院认为,由于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韩某为L公司股东,故依法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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