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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公司法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此后,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将A公司和其总公司甲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解读

[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对应的概念,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也不能再设立分支机构。

[总公司]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子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概念,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或依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

是指因为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为控制关系、投资关系、财务关系以及管理等关系。控制关系一般因母公司在子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而产生;投资关系是指子公司的全部资本由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公司共同投入的情况,前者为全资子公司,后者为非全资子公司;财务关系是指在母、子公司财务独立的前提下,母公司股东及其它相关人员对其自身所属的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大致的了解;管理关系是指子公司的董事会实际上母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母公司的指示。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和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应用

12.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公司法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及民诉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这些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13.企业法人与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务承担?

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财产的所有权归企业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因此,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该处的民事责任当然包括债务的承担,因此,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企业法人承担。

14.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有什么规定?

(1)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2)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如: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分公司。(3)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上地下;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为分支机构字号。(4)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资料)

【以案说法10】 A公司是甲公司的一个分公司。2009年10月29日,A公司与当地的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工商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A公司一直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此后,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将A公司和其总公司甲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从法理上讲,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应限于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本案中,A公司和甲公司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就公司财产的权属而言,均属于甲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由甲公司承担。

关联参见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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