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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核心将依然是主权国家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现行的国际法和国际秩序都是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存在的,因此,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是可以相容的。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秩序是国家之间的秩序,主权国家构成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核心。正常的国际关系要求国家之间彼此尊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这样做了,于是形成了习惯国际法。但对外订立条约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次,成员国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只能是主权者的某些权力或权利,而不是主权本身。

由于现行的国际法和国际秩序都是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存在的,因此,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是可以相容的。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秩序是国家之间的秩序,主权国家构成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核心。那么,未来的国际法或国际秩序是否要动摇国家主权的地位呢?这要从澄清主权的概念做起。

主权(sovereignty)的中文表述有一定的误导性,它容易使人将主权直接地理解为“权力”。其实,主权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表明一种身份。在法学上,权力与身份是不同的概念。权力是指某主体从事某项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能力;注257而身份则是指某一个体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注258我们在谈论国家主权的时候,我们所关注的通常并不是国家的某项行为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我们关注或强调的是国家与其他国内社会成员或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关注的其实是国家的身份。注259当然,身份与权力是有紧密联系的。与主权身份相关的权力可称作“主权权力”(sovereign rights)。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是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即是如此。在规定沿海国对领海的关系时,该公约用的是sovereignty一词,以表明沿海国对领海的完全的拥有和管辖的身份;而在规定专属经济区制度时,该公约用的是sovereign rights一词,意味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只具有某些“主权性”(主权者的)权力,而并不具备主权者的身份。

主权的概念和相关制度是对长期的国家实践的概括。正常的国际关系要求国家之间彼此尊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这样做了,于是形成了习惯国际法。“主权”这一概念“过滤”掉了不同国家间的各种差异,高度抽象出“身份平等”这一共同特征。“各个国家按照它们的性质在权力、领土等方面肯定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尽管它们可以有任何差异。这是它们在国际范围内的主权的结果。”注260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是在主权国家之间实现的,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然而,随着国际条约的逐渐增多和国际组织地位的不断强化,一些人开始质疑国家主权的地位,还有人甚至主张抛弃主权这一概念。那么,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发达是否已经开始动摇国家主权的地位了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及其覆盖领域的扩大使得国家不能再像先前一样独立地进行决策,因为它必须考虑已经通过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对外订立条约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具体内容。正因为主权使得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国家才拥有对外订立条约的资格。而且,条约对国家的约束是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通过缔结条约,国家虽然承受某种新的约束,但同时也获得它先前不曾获得的利益。再者,条约对国家的约束并非是绝对的,且不说每个条约都可能包含例外条款、免责条款,即使是那些条约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国家也可以选择是实际地履行某一条约义务,还是不履行义务而接受他国的报复或对其他国家提供补偿。此外,国家既然可以缔结和加入条约,也就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退出条约。当国家认为它参加条约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它基于条约所付出的代价的话,它自可以依照条约所设定的程序退出该条约。

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成员国的影响或限制通常甚于国际条约,但这种影响或限制不应被夸大。首先,尽管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可以同成员国的资格相分离,但它毕竟是成员国的合意的产物,成员国不会因为创设了国际组织的人格而使其自身的人格受到损伤。其次,成员国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只能是主权者的某些权力或权利,而不是主权本身。注261因为国家主权表明国家的身份、国家的人格,所以,只要国家正常存在,主权就不容许有任何减损。但主权者的权力或权利,或者说主权性权力或权利是可以转让的。最后,即使是欧盟这种高度发达的国际组织,也没有产生销蚀成员国主权的后果。虽然欧盟的成员国已经将货币发行权这种最能体现国家主权的权力都交给了欧盟组织,但也只能将此理解为成员国选择了别样的行使货币发行权的方式。不是每个欧盟成员都必须选择欧元,而且,即使加入欧元货币体系,成员国仍有退出的权利。正如有的外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对于国际组织,既然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就不能说是对主权的限制。注262

可见,无论是在缔结国际条约的时候,还是在参加国际组织的时候,国家都无意出让自己的主权,而只是改变了主权的行使方式。国家承受了更多的条约义务的约束,但其主权者的身份并没有出现任何改变。所谓“主权弱化”、“主权消亡”只不过是一些学者的一厢情愿。最不喜欢主权这一概念的学者大概在美国,但美国也大概是对自己的主权看护的最紧的国家。在美国决定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美国国会专门制定了一项法律(《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以防止世贸组织规则对美国可能产生的伤害。依照该项法律,当WTO规则与美国法冲突时,美国法优先;当WTO规则与美国某一州的立法冲突时,不得宣布州法无效,除非联邦政府提出其无效;而且,“除美国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基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或国会对该协议的批准而提起诉讼或抗辩,也不得在依法提起的诉讼中以与协议不符为由而对美国、州或州的任何政治区划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质疑”。在国家们对自己的主权如此看重的情况下,谁能逼迫国家交出主权或引导主权“消亡”呢?所以,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核心的格局在可预见的将来是不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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