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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及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是获取资金使用费,而非实际取得商品或服务,因此实际出货方通常直接向实际用货方交付商品或服务,进而构成合同法上的“向第三方履行”。除此之外,融资性贸易还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合同性质不明、货权归属、担保效力、质物监管、标的物特定化、合同解释、管辖法院、民刑交叉等问题。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常见几种模式包括:托盘贸易模式、循环贸易模式、委托监管模式、仓储保管模式、保兑仓模式、保理模式、信用证模式等。

在涉及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是获取资金使用费,而非实际取得商品或服务,因此实际出货方通常直接向实际用货方交付商品或服务,进而构成合同法上的“向第三方履行”。向第三方履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履行方式之一,根据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履行的法律效果等同于向合同当事人履行。

在融资性贸易案件中,向第三方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方交付货物,除非合同对方当事人对此进行追认,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未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根据对方当事人请求的不同,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明确约定向第三方履行,但是企业在向第三方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约定,如在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指令时交付,交付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第三方未履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形式履行。由于合同的履行情况直接决定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法院会结合各方面因素,慎重予以确定。

除此之外,融资性贸易还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合同性质不明、货权归属、担保效力、质物监管、标的物特定化、合同解释、管辖法院、民刑交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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