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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未向地接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组团社A旅行社将组织的一旅游团委托给B旅行社地接,该旅游团结束行程后,B旅行社多次向A旅行社催收接待该旅游团的接待和服务费用,A旅行社拖延不付。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16 组团社未向地接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一、案情简介

组团社A旅行社将组织的一旅游团委托给B旅行社地接,该旅游团结束行程后,B旅行社多次向A旅行社催收接待该旅游团的接待和服务费用,A旅行社拖延不付。B旅行社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A旅行社,经调查,B旅行社投诉A旅行社未付其接待旅游团的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事实属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A旅行社和B旅行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3.《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分析】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除了要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时,相互之间还应当履行自身对对方的义务。组团社在把旅游团交给地接社之前应该签订合同并支付足额费用;地接社也应当在签订合同、收取足额费用之后,才可接待旅游团队。《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此做出了严格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本案中,A旅行社在将旅游业务委托给B旅行社前,并没有向B旅行社支付此次旅行团的接待和服务费用,这严重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B旅行社接待没有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也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也要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启示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要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尤其应知道,旅行社将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托给地接社接待的规定。旅行社之间在委托业务往来中,应认真执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否则,委托的旅行社和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都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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