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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中止,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和持续的时间不予计算,即扣除这段时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指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予以适当延长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如下:

(1)有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自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2)合同被撤销,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3)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时效期间,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因无因管理发生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计算:管理人请求给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自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的事实之日起计算。

(5)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自条件成就时起计算。

(6)以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时起计算。

(7)因身体受到伤害提起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自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没能及时发现的,自被确诊伤害之日起计算。

(8)物上请求权以该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起计算。占有人占有之初有合法依据,以后合法依据消灭的,自合法依据消灭时起计算。

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到最后六个月时,发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事由,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及其发生的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有两类:不可抗力和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其他障碍

1.不可抗力

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2.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其他障碍

这些障碍具体所指由法院掌握,一般包括以下情况:(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的;(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上述可以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应该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最后六个月。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和持续的时间不予计算,即扣除这段时间。待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自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可以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因此称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

1.权利人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在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因此,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义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或者财产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可以亲自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已经到达对方的;

(2)一方当事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法定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2.义务人承认

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承认义务和愿意履行义务的,或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可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3.权利人起诉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现,也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有力的手段,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是以提交诉状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起诉,诉讼时效自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下列事项具有与起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的,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自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发生时间和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任何阶段。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根据引起时效中断事由的性质不同,重新计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1.诉讼时效因权利人请求和义务人承认中断的重新计算

权利人请求的自权利人请求之日起时效重新计算;义务人承认或者部分履行的,自义务人的承认到达权利人时起重新计算或者自义务人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因起诉中断后的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起诉中断的,自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因调解或者仲裁中断后的重新计算

调解失败的,自调解失败时起重新计算;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自义务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自作出裁决之日起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不知道的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起诉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指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予以适当延长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没有及时提出诉讼请求,也没有可以适用时效中止、中断事由但确实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考虑,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哪些事由可以适用时效的延长,以及延长多长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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