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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领事裁判权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总之,从理论上说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华犯罪,或与他国人涉讼,中国官方法律都不能对其管辖和制裁。

第四节 取消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最初,在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国家推行这种制度。当时在东方国家定居的欧洲国家商人,在他们自己中间推选出领事,处理本国商人彼此间的争议。随着历史的发展,西方国家领事权力更加扩大,到19世纪,通过不平等条约,它们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亚非国家,如中国、日本、暹罗(泰国)、波斯、埃及等。[81]

鸦片战争前,中国拥有独立的司法主权,当时外国人如在华发生诉讼,皆由清朝官员根据《大清律例》来处理,然而随着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与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国家纷纷取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如中国人为原告,外国人为被告,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反之,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即所谓“被告主义”。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中国方面不得过问。3.外国人混合案件,一般也适用被告主义,如讼事双方国家都享有领事裁判权,归被告所属国家的领事审判;如被告所属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则由中国法庭审理。总之,从理论上说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华犯罪,或与他国人涉讼,中国官方法律都不能对其管辖和制裁。[82]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在中国涉及的范围之大,影响的时间之长,产生的危害之烈,在当时世界上的落后国家中是最为突出的。它不仅使中国丧失了司法主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还使中国民众和中国民族工商业者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严重伤害了民族自尊心,同时又保护了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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