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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金额怎样判断重大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保护而言,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不断涌现和新侵权方式的无处不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就法律限制,特别是反垄断而言,知识产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更有助于垄断的形成,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限制竞争的主要手段。

三、知识产权垄断的特征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主要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由于知识作为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因而知识产权也被看作是权力、财富、信誉的象征。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财富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未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将主要是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竞争。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这种核心地位与作用,使其在实践运行中不断得以扩张、强化,越来越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核心工具。

1.知识产权垄断的垄断力来源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垄断作为一种新型的垄断,其市场垄断力来自于由法律授予的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但是,这种垄断性只能在适当的情形下存在。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垄断需要从法律保护与法律限制两个方面做出合理的界定。就保护而言,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不断涌现和新侵权方式的无处不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就法律限制,特别是反垄断而言,知识产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更有助于垄断的形成,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限制竞争的主要手段。

不同的垄断力来源,决定了垄断的方式不同,对竞争的影响后果也不同。因而,法律对其控制的方法和程度也存在差异。知识产权垄断与其他垄断形式相比较,内容更加复杂,形式更加多样。因此,仅仅依靠传统的法律调整方式,难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应当在现有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中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制度,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各种具体行为或状态有针对性地确立相应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以达全面、系统、科学、合理地规制知识产权垄断之目的。

2.知识产权垄断可以是行为或者状态

知识产权垄断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通过归纳、整理和提炼,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大类:

(1)知识产权垄断中的标准限制,即知识产权拥有者采取各种途径将自己获得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标准,实施标准垄断。

(2)知识产权垄断中的联合限制,即知识产权人之间通过联合经营其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商品的方式,共谋避免竞争或者限制竞争。

(3)知识产权垄断中的拒绝交易,即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在市场交易中拒绝知识产权授权或者拒绝出售依其知识产权制造的商品,妨碍、限制或消除竞争。

(4)知识产权垄断中的许可限制,即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妨碍、限制或消除竞争。

这些知识产权垄断中,有的表现为具体的垄断行为,如知识产权人之间就其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商品所进行的联合行为,知识产权人在许可其知识产权时对被许可人所实施的各种限制行为等;有的则表现为垄断状态,如知识产权人利用包含自己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所形成的标准垄断,即属于一种垄断状态。知识产权人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将含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标准,这一行为本身未必被指责为垄断或违法,它是经营者的标准战略的重要内容。但知识产权一旦上升为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人即可藉标准的普适性、通用性迅速获取或增强市场控制力,而“网络效应”、“锁入效应”等对技术标准垄断所特有的“推波助澜”作用,会使知识产权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对特定地区市场或特定产业市场的垄断,有时这种技术标准垄断甚至会在特定产业的全球范围内形成,这种基于技术标准所形成的垄断,客观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垄断状态。

3.知识产权垄断对竞争的限制

知识产权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以特有的方式在以下三个不同层面对竞争产生危害:

(1)排除竞争。如具有独占性质的技术标准垄断、有竞争关系的专利权联营行为、有竞争关系的知识产权商品的固定价格行为等,均会排除特定市场或特定竞争者之间实质上的竞争,产生严重的反竞争后果。

(2)限制竞争。如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通过搭售、回授、价格限制、独家交易等方式,降低或弱化市场竞争强度,产生一定的反竞争后果。

(3)妨碍公平竞争秩序。如知识产权人通过在许可贸易中实施过高定价、掠夺性定价、差别待遇、不合理限制等行为,损害相对方合法利益,妨碍特定市场或特定竞争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危害竞争秩序。

4.知识产权垄断的特征还表现在国际竞争中

当今发达国家拥有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而发展中国家只拥有极小量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标的市场垄断,大型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获取巨额垄断利润,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垄断”、“知识霸权”的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掌握现代高新科学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巨型企业、跨国公司等凭借其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以知识产权为后盾筑起垄断高墙,以高昂的商品价格和苛刻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件,将许多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挡在了知识和信息世界之外,知识产权大国高扬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旗,在极力扩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的高保护标准,有些保护范围甚至超过主权国家的限制而扩张到全球范围,试图建立全球垄断霸权,导致信息技术专利有可能威胁到整个人类的思想自由、信息自由等基本人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质疑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的呼声高涨,人们担心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会沦为知识垄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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