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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特征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协议书是有关调解事项诸如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调解机构、调解员的指定、调解时间和地点、调解程序规则、调解费用等的条款。其二,调解协议书既适用于合同争议,又适用于非合同争议,亦即所有的无论是否具有合同性质的商事争议都可以通过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将之交付调解解决。

二、调解协议的特征

(一)调解条款的特征

第一,调解条款是出现在合同中的一种调解协议的形式,它总是依附于某种合同而存在,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一般民商事合同只要法律未有禁止性规定,即可以约定调解条款。

第二,调解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既具有相关性,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11]相关性主要表现为,调解条款约定的要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的争议,是因该合同其他条款所引发的争议,如果其他合同条款没有发生争议,调解条款的效力则不能实现。但是,由于调解条款所形成的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私法关系,这使它又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为调解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当然无效。换言之,合同的其他条款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通过调解来解决他们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条款的效力。就仲裁条款来说,现代的理论和实践均已接受“仲裁条款自治说”,[12]即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了两项分离或独立的契约。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条款作为此合同的一个条款则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另一义务,即通过仲裁解决因履行商事交易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只要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而需要提交仲裁,就无需履行次合同。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由于涉及的合同原理有相似之处,因而“仲裁条款自治说”是应该也可以推及调解条款的。[13]

第三,调解条款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因为它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不能脱离合同而存在。

第四,调解条款只能适用于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期间所发生的争议,因为调解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成立时调解条款也成立,而合同争议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失责任争议,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后合同责任争议,调解条款是不适用的。

(二)调解协议书的特征

第一,与调解条款不同,调解协议书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存在,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在合同争议中,调解协议书和原合同虽具有相关性,但从形式上看是两份独立的合同,调解协议书和原合同在性质上明显不同。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对诉权的一种暂时排除,即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那么他们可以明确承诺在一段特定时期内或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以前,不就其争议提起仲裁或司法程序。调解协议书还同时兼有实体法的要素,在解释或判断调解协议的成立及其效力等问题时,都要以实体法特别是合同法来判断,因此,调解协议书兼有实体和程序的混合性质。而原合同是民商事合同,涉及的是实体的法律关系。调解协议书与原合同在内容上也是完全不同的。调解协议书是有关调解事项诸如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调解机构、调解员的指定、调解时间和地点、调解程序规则、调解费用等的条款。而原合同则是有关交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实体内容的条款。

第二,调解协议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解决合同争议时,调解协议书既适用于其成立前所发生的纠纷,也适用于其成立后所发生的争议。如果说调解条款在先合同责任争议与后合同责任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的约定上是无能为力的话,那么当事人却完全可以就争议解决方式签订一份独立的调解协议书,用以解决因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而导致的先合同责任和后合同责任问题。其二,调解协议书既适用于合同争议,又适用于非合同争议,亦即所有的无论是否具有合同性质的商事争议都可以通过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将之交付调解解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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