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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经济法学是以研究国际经济法为对象的学科,它是法学领域中异军突起的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我国的学位政策已明确规定,国际经济法属于法学二级学科,同国际法并列为独立授予学位的学科。首先,大力加强和发展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设置和人才培养。因此,作为应用类文科的国际经济法专业,其培养目标应以实际业务工作人才为主。

四、加强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为了加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必须加强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发展国际经济法教育,大力培养专业人才。

国际经济法学是以研究国际经济法为对象的学科,它是法学领域中异军突起的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正同其他学科领域中基于科学的进步与发展和客观需要,多数相关学科交叉而发展成为一门综合学科(如生物化学、物理化学、仿生学、生态学等)一样,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与国际经济学交叉而形成的一门综合学科,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和特点,可以说是现代法学领域中一个新的突破。我国的学位政策已明确规定,国际经济法属于法学二级学科,同国际法(含国际私法)并列为独立授予学位的学科。1988年,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各主管教育的厅、司、局联合发出的(88)教研司042号文件关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应用型)参考性培养方案》通知的说明,已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全国五个文科应用学科之一。可见,我国政府对这一学科的重视。现就如何加强这一学科的建设,谈两点看法。

首先,大力加强和发展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设置和人才培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深入发展的需要,对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学生出路广,常有供不应求之感。上述042号文件通知,除按原培养方案需要继续培养教学、科研人才外,还需要着重培养应用型以实际工作能力为主的硕士生,即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培养期间为两年半或两年,这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贯彻早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宗旨。但是,国际经济法内容广泛,学习国际经济法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经济,更要多接触实际,以培养实务工作能力,还要加深外国民商法的知识,强化外语训练,如果不设置专业,加强本科专业训练,而要在短短的两年半或两年期间,达到培养出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是较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固然重要,但培养中层次专门人才也不可忽视。一则我国高校国际经济法硕士学科点为数不多,而博士学科点更少,研究生毕竟有限,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再则,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对外经贸事务面广、层次多,各级主管外经的机构和外经、外贸专业公司和企业不仅需要高层次的国际经济法专门人才,更需要一般专业干部,近年来,各地纷纷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法短期讲习班或培训班,足以说明其需要之迫切。通过四年系统学习的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生,其专业知识当超过短期讲习班的水平,完全可以担任一般外经法律工作,弥补这一需要。虽然欠缺实际工作能力,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也可以逐步提高。而且,在此基础之上,或者报考硕士研究生,继续深造,为应用型硕士研究生提供更合格的生源;或者通过不断实践和努力,也可以达到高层次专门人才水平。可见,设置国际经济法专业可以达到多层次培养专门人才的目的。关于调整合理的专业结构和设置,不可失之过大或过小、过宽或过窄,应有针对性,以社会需要为前提。凡是专业同社会需求不对口、学生出路不好的,宁可不设或少设,已设的,也可撤销,以免造成学无所用,人才浪费。凡属于新兴发展学科、应用学科等,与社会需求对口,学生出路好的,宜适当多设、新设,或优先设置,以满足国家的需要。国际经济法属于“热门”专业,“走俏”专业,应着重加以发展。凡经批准有学位授予权的硕士及博士学科点,特别是被批准为全国重点学科的国际经济法博士学科点,应设置国际经济法专业,既可收多层次培养专门人才之效,又有利于保证国际经济法学科,尤其是重点学科的巩固和发展。国际经济法专业是直接为我国对外开放服务的,专业性强、知识面广,不是其他专业所能代替的。

其次,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扩大和深入发展的需要,着力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是当务之急。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培养教学、科研人才,又须培养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尤其后者。国际经济法学是应用文科,上引文件指出: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律事务、涉外经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涉外律师等工作。因此,作为应用类文科的国际经济法专业,其培养目标应以实际业务工作人才为主。培养方式应采用开放型,让他们走出校门、接触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或挂职实习或参加涉外经济法律咨询等,以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还应扩大招生生源,以招收具有专业知识而从事一定实际工作的考生为主。博士研究生除了在学术理论体系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外,同样也重在应用。在培养目标方面,应当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理论工作和实务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高级专门人才。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1)应有理论上的开拓性。国际经济法学属于新兴的发展学科,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不仅如前所述,需要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进行科学分析、批判扬弃,而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采取立法解决和对策方面,需要进行研究分析,提供理论依据,从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理论上应有所开拓,有所发展,作出创造性的科研成果,反映作者有较高解决理论问题的研究能力;(2)实践上的应用性。国际经济法学属于文科中的应用学科,学位论文应有针对性,运用专业理论和知识,解决和阐明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学以致用,表现作者能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处理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总之,加强国际经济法研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对外开放与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是学科建设与专门人才培养教育的需要,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者,应立足本国、放眼世界,联系实际,不断地探索研究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为实现最终目标——建立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而努力。

【注释】

(1)原文发表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1期,第40—47页。

(2)关于各派学说的介绍及评论,参阅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页;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1988年日文版,第5—67页;丹宗绍信,山手治之,小原喜雄:《国际经济法》,1987年日文版,第9—16页;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1979年日文版,第25—90页;斯坦纳与瓦茨:《跨国法律问题》,1976年英文版。

(3)艾尔勒:《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1956年德文版,第9页;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1988年日文版,第30页;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4)佐藤和男:《国际经济法》,载《国际法辞典》(中译本),第524—525页;法托罗斯:《对外国投资者的政府保证》,1962年英文版,第64页。

(5)卢峻主编:《国际私法公约集》,上海社会科学院1986年版(代序),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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