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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部分人或全部人。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所有的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规范。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使包括法定继承权的行使和遗嘱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法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死者的有效遗嘱,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死亡自然人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成为继承人。

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继承不仅指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且还包括身份上的权利。现代社会强调平等、自由,被继承人的身份不允许继承,因而现代社会的继承仅指财产权利的继承,也称为财产继承。

(二)继承的法律特征

继承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继承的目的是将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权利的财产,移转给取得财产的继承人。因此,首先要求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都会产生继承的法律后果。其次,要求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在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继承权,使财产发生流转。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赋予自然人继承权,但并非任何自然人之间都可以发生继承关系,只有自然人之间存在婚姻、家庭、血缘等关系的,法律才允许其通过继承取得死亡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不存在婚姻、家庭、血缘关系的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都不是继承。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包括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债权、债务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总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继承是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方式,叫做法定继承。按照被继承人所立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方式,叫做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部分人或全部人。

继承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而产生的遗产移转,不是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移转财产,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需支付对价

二、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移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有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系统编制的单行继承法律文件或民法典中的继承法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所有的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继承法体系包括:①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③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继承的法律规范。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既是继承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确定继承人范围时,男女平等。

(2)在规定继承人顺序时,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男女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按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也不论职业、政治状况,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律平等。

(4)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代位人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父系的男女近亲属,也可以是母系的男女近亲属。

(5)子女作为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原则

即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利益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应当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3)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适当的继承份额。

4.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继承法》第15条规定了该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原则要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能相互体谅、谦让,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

需要说明的是,在学界有人认为“权利义务相一致”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本书认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继承法全部内容或是核心制度的立法思想,“权利义务相一致”,只是遗产分配时的原则,因而不应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三、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它包括“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两个阶段,其中,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为期待权阶段,一旦死亡,继承权即由期待转为既得,此之谓继承权效力的“二阶性”。[1]

(二)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死者生前所立遗嘱而取得继承权。分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两种。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在我国,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是依据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而产生的。

(1)婚姻关系。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配偶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依法律规定为法定继承人,对死亡配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2)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拥有近血缘关系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3)扶养关系。①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为姻亲关系,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赋予其相互享有继承权。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

(三)继承权的行使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效遗嘱能够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权。

继承权的行使表现为接受继承。接受继承,是指继承人做出的同意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行使包括法定继承权的行使和遗嘱继承权的行使。行使遗嘱继承权的继承人,只要被继承人还有其他遗产没有分配,不影响其继续行使法定继承权。

继承权行使的时间,以继承的开始为起点,以遗产的取得为终点。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对于继承权的行使与不行使意义重大。

(四)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即继承权的不行使,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单方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其对被继承人的特定继承权消灭,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2.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

3.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五)继承权的丧失

1.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法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的法律制度。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构成要件是:①继承人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②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手段是作为或不作为,也不论其结果是既遂或未遂,都应当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构成要件是:①继承人主观上具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其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或只有过失,或虽有杀害的故意,但无争夺遗产的动机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如泄愤报复等,则不具备主观要件。②继承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是既遂或未遂,是否同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论被杀害的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应当丧失继承权。如果被害人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以外的人,则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所谓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根据《继承法意见》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在时间上应始于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之时,即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但如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针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对其他近亲属的继承权并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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