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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1税收文件解读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举例:

例1 A城市合作银行系由ABC合作银行投资2亿元设立的法人企业。2010年度,A城市合作银行从ABC合作银行借款15亿元,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来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10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4.5%(按照人民银行核定利率执行)。计算A城市合作银行2010年该笔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

(1)2010年该笔借款应计利息=15亿元×4.5%=6,750万元

(2)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

允许税前扣除利息的借款本金(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5=2亿元×5=10亿元

(3)2010年该笔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10亿元×4.5%=4,500万元

(4)A城市合作银行2010年该笔借款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6,750-4,500=2,250万元

例-2 H公司系由股东甲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2010年,因为生产经营需要,H公司向股东甲借款3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6.7%(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H公司2010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假定H公司本年度无其他借款)

(1)2010年借款应计利息=3000×6.7%=201万元

(2)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他企业,2:1

允许税前扣除利息的借款本金(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2=1000×2=2000万元

(3)H公司2010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2000×6.7%=134万元

(4)H公司2010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201-134=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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