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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目前,对一些特殊单位,是按照企业对待,还是按照非营利组织对待,性质不明确。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1月11日  

7-1税收文件解读

目前,对一些特殊单位,是按照企业对待,还是按照非营利组织对待,性质不明确。例如,矿山救护大队,其收入包括两部分(财政拨款和救护费收入),其支出包括两部分(日常管理支出和矿山救护支出),查阅相关文件,其救护费收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类似问题,需要我们去讨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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