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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的基本情况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是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而社会保险则由国家另行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国《保险法》仅适用于商业保险。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该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保险法的总体情况

为了使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础上,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共8章152条,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附则,构成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此后,国务院和保监委又不断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审核、批准和保险代理制度等。这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是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而社会保险则由国家另行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国《保险法》仅适用于商业保险。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农业保险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确定了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1)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实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分离的原则。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该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3)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原则;

(4)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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