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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主体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权的主体又称商标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个人或组织。商标权的客体,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一是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商标权人有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要求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权利。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又称商标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个人或组织。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即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专利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上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且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权的内容

一是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主要有五项:(1)专用权。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将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转让权。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3)许可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4)禁用权。商标权人有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要求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权利。(5)收益权。商标权人有通过行使使用、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是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主要有三项:(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自行改变、转让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2)保证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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