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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司法鉴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关于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赔偿原则的具体项目和方式应参照《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三、医疗事故争议的司法鉴定

(一)医疗事故争议司法鉴定的管辖权

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争议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关于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赔偿原则的具体项目和方式应参照《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的回避

1.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2.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四)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程序规定比其他鉴定更严格更具体的条件,即不能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五)医疗事故争议司法鉴定的内容

司法鉴定的鉴定内容完全由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委托所确定。长期的司法鉴定实践表明,医疗事故争议司法鉴定中,司法机关委托或确定的内容主要是:

1.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评残、因果关系等,没有医疗过错,即使有损害结果,法律也不予追究责任。

2.过错造成的损害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定要件。如果只有过错,而无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则无法计算赔偿数额。

3.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和过错行为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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