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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复议再诉讼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①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②不予抵扣税款;

③不予退还税款;

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⑤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⑥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⑦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个或哪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权限划分。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分为两类:

(一)一般管辖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特殊管辖

除一般管辖以外,特殊管辖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三、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分为: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审理和复议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复议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申请的提出

(1)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作的缴纳、解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或者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2)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复议申请的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复议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申请受理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收到的复议申请,及时登记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按以下的要求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2)被申请人是否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是委托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派出机构。

(3)对复议申请是否有管辖权。

(4)复议申请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5)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前是否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复议申请处理

(1)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裁决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

(2)限期补正。对申请书中未载明法定内容的,应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书面通知其限期补正。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复议。申请人逾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构同意并记录,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4)复议申请移送。复议机构发现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1.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审理的内容

复议申请的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复议申请涉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执行:即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3)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真实、准确。

(4)审查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有效。

3.停止或恢复复议

复议审理过程中,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复议案件,停止复议:

(1)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税收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相抵触,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的。

(2)作为复议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有权参加复议的人来参加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被撤销、变更、合并,需要等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来参加复议的。

(3)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发生撤销、合并,税收管辖发生变更,需要等待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来参加复议的。

(4)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参加复议或延误复议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停止复议。

上述四种停止复议因素消除时,重新进入复议审理程序。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过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对于审理完毕的复议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

①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决定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决定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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