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务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务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同犯罪分子的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完善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从四个方面对该政策的贯彻提出了26点意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务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官方文件中的具体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同犯罪分子的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完善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2005年12月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首次公开提出:“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并指出:“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都明确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6年11月,罗干同志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从四个方面对该政策的贯彻提出了26点意见。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四点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使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说;此后,中央政法委在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会议上也采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说。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在全国人大工作报告中,还是在《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均使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说,与此前的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使用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显地不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6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说以来(截至2007年6月底,包括在2007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一直沿用,没有改成“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说。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仅仅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共中央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说,是在其报告第六部分第六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具体语境下的使用。中央政法委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说,是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具体背景下,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而非“立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式文件同样也只能是贯彻“刑事司法政策”,而不能贯彻“刑事立法政策”。因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说在官方文件中的使用,并不能动摇宽严相济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的重要地位,且至今全国法院系统仍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说,笔者认为全国法院系统的表述更为适当。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通常表述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没有官方的定义,通常的表述是: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的新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新发展,其核心就是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时,宽严适度,不能“宽”无边,也不能“严”无度,必须确保罚当其罪。具体而言,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宽缓,主要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刑罚轻缓化三个方面。宽严相济中的“严”是指严格、严厉,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刑罚严厉化和刑法的必然性三个方面。宽严相济中的“济”是结合、弥补、协调之意。要求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作从宽或者从严的不同处理。要对宽与严这两种手段之间此消彼长关系进行深刻理解和灵活把握,使两者之间形成有机的统一。概而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指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对刑事犯罪要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数据(2)

1.依法惩罚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毒品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加大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1997年为440577件,1998年为480374件,1999年为539335件,2000年为560111件,2001年为623792件,2002年为628549件,2003年为634953件,2004年为644248件,2005年为683997件,2006年为701379件。全国各级法院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也严格依法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宣告2162名刑事被告人无罪,2006年依法宣告1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2.轻刑适用比例逐渐提高。据统计,1983年全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共294756人,占全年所有被判刑人员的45%;2005年全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共459815人,占全年所有被判刑人员的54.6%。就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员占当年全部被判刑人员中的比例而言,2005年比1983年增长9.6%,说明轻刑的适用比例逐渐提高。

3.非监禁刑适用比例逐渐提高。据统计,1983年全国被判处非监禁刑(包括缓刑、管制刑、免刑、单处财产刑或其他附加刑等)的共45645人,占全年所有被判刑人员的7%;2005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共231862人,占全年所有被判刑人员的27.5%。就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占当年全部被判刑人员中的比例而言,2005年比1983年增长20.5%,说明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逐渐提高。

(四)当前审判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做法

当前审判机关主要是从四个方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3):

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严重刑事犯罪主要包括五类25种:第一类(3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全部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二类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9种),包括: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抢夺、盗窃、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犯罪;第三类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1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第四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8种),包括:走私、金融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货币、骗取进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抗税等犯罪;第五类为腐败犯罪(4种),包括:贪污、贿赂、渎职和商业贿赂犯罪。

2.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1)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2)坚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的统一,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1)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2)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充分考虑予以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3)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2)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3)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4)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构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审判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司法。然而,案件事实往往复杂多样,成文法的抽象性并不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情形,针对具体案件和案情往往缺乏翔实的规定,或者仅仅是作出笼统的、弹性的、灵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者如何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具体犯罪、具体犯罪人进行定罪科刑,就成为这一刑事政策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4)还应当看到,审判实践在实现公正的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只有正确区分好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与情节轻微的犯罪,并相应的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刑事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实现刑事活动公正与效率的兼顾,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说,酌定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乃是当前审判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