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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的格式与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1995年和2000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格式无须单列“特别补偿条款”。它是世界上最著名的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海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为国际上普遍使用。世界上绝大多数海难救助合同格式以它为蓝本制定。在本合同生效前并且直至本合同生效之日,救助人已采取的任何救助措施应被认为包括在本协议之内。当财产到达约定的安全地点时,救助人的服务应视为完成。

二、海难救助合同的格式与内容

在海难救助中,国际上通行的海难救助合同有两种,即雇佣救助合同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一)雇佣救助合同

雇佣救助(Employed Salvage Service)又称实际费用救助,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在救助前或救助时订立的救助费用按救助人实际支付人力、物力及时间计算的救助合同。

雇佣救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雇佣救助合同可以在救助前或救助过程中签订,也可以只凭被救助方的书面申请而成立。这种申请应被视为被救方同意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的证据。

(2)雇佣救助的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并且不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都要向救助方支付救助费。与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相比,雇佣救助的救助方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所以救助费相对较低。(2)

雇佣救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纯雇佣性质的合同,救助方只要按合同约定从事一定海难救助作业,即可获得报酬。救助人对救助是否有效果不承担责任,救助方无论救助有无效果,被救助方均得向其支付救助费用。

(2)救助人救助报酬的计算以救助人在救助中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原则,数额的确定以救助方每天的费用、救助人员的工作时间、消耗物料等实际费用计算。如果救助有较大效果,可按一定比例增加报酬。

(3)救助工作由被救助方负责指挥,在救助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包括对第三人财产和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害及其赔偿责任,均由被救助方负责。雇佣救助合同常用于遇难船舶或财产离海岸线或港口较近,救助作业危险程度低,救助工作比较简单,救助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大的救助。

(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是指救助人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No Cure-No Pay Salvage Agreement)经过多次修改,现在使用的是“LOF2000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该合同格式也以“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为条件,同时,还规定了救助报酬的支付方式、仲裁地点等其他内容。

该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救助人将船舶和财产送到约定地点或安全地点;救助人应尽力防止或减轻对环境的损害;除特别补偿条款外,救助报酬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特别补偿条款可以选择并入救助合同;救助方可以合理地免费使用遇险船舶的设备,但不应使遇险船舶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财产所有人有与救助人通力合作的义务;被救助人有终止救助的权利;“劳氏标准救助和仲裁条款”及“劳氏程序规则”应视为并入本合同,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已被纳入19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因此,1995年和2000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格式无须单列“特别补偿条款”。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承揽关系,强调救助人的救助效果。救助方除完成一定救助工作外,还必须有救助效果。它将效果与报酬结合在一起,按救助成效的大小确定救助报酬的多少。救助人有救助效果,即有权获得报酬;救助不成功或无效果,则无权取得救助报酬,即被救助方无义务支付报酬。即使救助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也无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报酬。

(2)救助作业由救助方负责指挥,并对救助中的一切风险,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它对被救助方和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基础是过失原则,即救助方只对其在救助过程中因其过失导致的被救助方或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或被救助方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共同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双方的损失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责任。

(3)无须事先确定救助报酬数额。在救助作业完成后,由双方按救助效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即使合同中确定有救助报酬数额,如果该数额过高或过低,亦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重新确定。

(三)LOF2000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介绍

“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无效果—无报酬)”(Lloyd's Standard From of Salvage Agreement),简称劳氏合同格式,即LOF2000。它是世界上最著名的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海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为国际上普遍使用。它经过不断修订,以适应新的海难救助作业。世界上绝大多数海难救助合同格式以它为蓝本制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就是参考劳氏合同格式制定的。

2000年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救助人的基本义务。救助人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舶及其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任何其他财产(但不包括旅客、船长或船员的个人物品或行李),并将它们送到约定的安全地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写明指定的安全地点而且事后也没有通过协议达成约定,救助人应将财产送到任一安全地点。

(2)环境保护。救助人在进行救助服务时,应尽力防止或减轻对环境的损害。

(3)特别补偿条款。

(4)其他救济的效果。除了英国法所吸收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关于特别补偿的规定,以及所并入的特别补偿条款外,救助人救助服务的提供和接受应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任何救助人有权获得的救助补偿不应以“无效果—无报酬”的例外为由根据特别补偿条款在支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或补助中扣减。

(5)预先措施。在本合同生效前并且直至本合同生效之日,救助人已采取的任何救助措施应被认为包括在本协议之内。

(6)财产所有人的义务。财产的每位所有人均应与救助人完全合作,具体而言包括:救助人可以免费合理地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和设备,但不应该不必要地损害、抛弃或牺牲船上的任何财产;救助人有权获得需要的有关船舶或者剩余部分财产的信息,只要该信息与救助服务有关且能够在没有不合理的困难或延迟的情况下提供;财产所有人应与救助人通力合作,来获得准许进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地点或其他地点。

(7)终止权。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对于根据公约第12条和/或第13条可以产生救助报酬的有效结果不再有任何合理的希望时,都有权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合理通知,然后终止救助服务。

(8)视为完成。当财产到达约定的安全地点时,救助人的服务应视为完成。为此,如果救助人没有义务继续在场以满足有关港口当局、政府机构或类似组织的要求,或者为避免财产灭失或进一步受到严重损坏或迟延而不再需要救助人继续提供技术性的救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财产损坏或需要维修,其仍应被视为处于安全状态。

(9)仲裁和劳氏标准救助与仲裁条款。救助人的报酬或特别补偿应根据“劳氏标准救助和仲裁条款”以“劳氏程序规则”规定的方式在伦敦仲裁确定。“劳氏标准救助和仲裁条款”及“劳氏程序规则”应视为并入本合同,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或救助服务产生的任何其他争议也应同样提交仲裁。

(10)准据法。本合同及其仲裁均适用英国法。

(11)授权范围。船长或其他财产人代表各自的财产所有人订立本合同,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为他人或为自己个人的除外)。

(12)禁止劝诱。任何签署本合同的人或任何以其名义签署本合同的人都不应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提供、作出、使对方作出或许诺提供、要求、接受任何形式的劝诱,以订立本合同。

此外,合同的内容中还包括两项重要提示。第一,救助担保。船舶所有人应将订立本合同的事宜通知船上其他财产所有人。如果救助成功,财产所有人应根据规定向救助人提供救助担保。有关共同海损担保的规定并不减轻获救利益人向救助人提供救助担保的独立义务。第二,并入条款。特别补偿条款、“劳氏标准救助和仲裁条款”以及劳氏程序规则的文本可以从救助人和劳氏救助仲裁分会处获得。

(四)关于SCOPIC条款(Scopic Clause)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救助报酬条款和特别补偿条款提出后,在实践操作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如计算方式特别复杂,起止时间不够确定,救助人取得被救助人的担保困难重重。这些问题引起了船舶所有人和互保协会以及救助人的关注。由于上述原因,“国际救助联盟”(International Salvage Union,ISU)、国际船东互保协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财产保险人(Property Underuriter)与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四方代表协商一致,最终产生了“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of P&I Clause—SCOPIC)。

SCOPIC条款是一个根据固定的拖船、设备和人力使用的比率(而不是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通过仲裁)计算向救助人员支付特别补偿的机制。SCOPIC条款规定向救助人员支付补偿时,不考虑救助财产是否获得成功救助,因此它是普通法、《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关于海上救助“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基本原则的例外。SCOPIC稍作修改就可作为补充条款并入2000年9月1日生效的LOF 2000。一旦并入,救助人员得在其所选择的任何时间通过向被救助船舶的船东提交书面通知而适用该条款。要求支付SCOPIC救助报酬时,不考虑救助是否成功,不考虑是否对环境造成威胁,也不考虑救助作业的地理位置。

SCOPIC条款是一个既能加快海难事故处理速度,又能减少特别补偿法律争议的新机制。在该机制下,SCOPIC酬金取代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下的特别补偿,而且该酬金的计算一律以附件A中所确定的费率为准,从而避免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下关于“合理费率”的法律争议以及繁琐程序。

虽然SCOPIC不能改变法律,但救助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含有SCOPIC条款的救助合同,来规避《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的繁琐规定。SCOPIC条款已于1999年8月正式使用,经过2年的使用后,互保协会将向其成员船舶所有人推荐使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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