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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多年的努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终于出台了。首当其冲者,当数修订《行政复议法》。早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起草阶段,就有不少同志就立法的路径问题提出过自己的意见。受立法权限的限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不能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

一、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经过多年的努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终于出台了。这是全国行政复议战线的一件大事,是全国法制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依法行政事业的一件大事。

最近一年多来,行政复议领域大事不断。200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正式成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行政复议机关有了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2006年9月4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这是遵照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要求,在罗干同志的亲自主持下,有关方面拟定的。《意见》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专列一节,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解决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2006年12月2日至3日,国务院在重庆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华建敏国务委员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分析了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深刻阐述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需要重点抓好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并对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这一系列事件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事业正步入一个快速发展的兴旺时期。借此大好时机,将行政复议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下一步应当做些什么?首当其冲者,当数修订《行政复议法》。

早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起草阶段,就有不少同志就立法的路径问题提出过自己的意见。受立法权限的限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不能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囿于条例本身的层级,只能扮演有限的角色、解决有限的问题。许多根本性、原则性的内容又无法规定,更不可能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大而全的修改。只能在它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用足作为下位阶的行政法规的立法时机,在符合《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当代依法行政的形势,进行一些制度完善和体制创新。而且,行政复议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并非行政复议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未到位,依法行政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内在动力不足、主观意愿不强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障碍的破除,不是简单地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自我完善就能够成就的,而需要整个体制变革的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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