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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人要在票据上签字吗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基于保障票据流通和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需要,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代理又作了特别的规定。票据行为的代理采取严格显名主义,即要求代理人必须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之上,否则本人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代理为票据行为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代理人在没有授权或超越权限的情况下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本人不负担责任或对越权部分不负责任,而由代理人自己负担。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民法上关于代理的规定。但是基于保障票据流通和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需要,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代理又作了特别的规定。

1.载明本人

票据行为的代理采取严格显名主义,即要求代理人必须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之上,否则本人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这一点是由于票据的文义性、流通性决定的,否则非直接当事人难以查明是否有代理关系的存在,票据关系人也难以确认票据行为人是谁。

2.载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代理人在为票据代理行为时,要求必须将代理的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代理为票据行为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但载明的方式,《票据法》并未作出规定,通常认为,如果代理人在票据上记明本人名义,自己也签章的,即使未载明“代理人”字样,依据一般社会观念和票据记载的全部内容,足以使持票人认为代理人是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仍构成票据代理,本人应负票据上的责任。

3.代理人签章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即代理人也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如果只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在理论上称为票据行为的代行。票据行为的代行没有代理意思的表示,也没有代行人自己的签章,仅表现出被代行人为签章人,对此行为的效力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有权代理,与代理的效果相同,否则构成票据伪造。

4.代理权的授与

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是票据代理是否有效的关键。代理人在没有授权或超越权限的情况下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本人不负担责任或对越权部分不负责任,而由代理人自己负担。

在票据行为的代理中,同样也存在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对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由无权代理人负担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就其超越权限部分而言,也属于无权代理,因此越权部分的票据责任由代理人负担,未越权部分,属有权代理,仍由本人负担;对于票据表见代理而言,我国票据法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持票人可根据民法关于表见代理的一般理论主张本人应负票据责任,也可根据票据法的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向无代理权的行为人请求负担票据责任。但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并非连带关系,持票人只能择一行使其票据权利,本人履行完票据义务以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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