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一般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一般情形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法律人格的要素之一,在此意义上的财产,首先指的便是公司资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重要补充。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无疑将对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一般情形

由于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国家有限,并且大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各国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般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法律人格的要素之一,在此意义上的财产,首先指的便是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28]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往往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不过,由于现代各国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的都比较低,在英美国家甚至不作规定,因而不能以公司注册的法定最低资本额,而应以公司设立或新业务开展时的注册资本为准。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和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只有当公司资本与其经营的事业和隐含的风险或经营规模明显不相适应时,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此外,如前所述,作为公司法律人格要素的财产独立的认定时间,应以公司设立之时为准。因此,衡量公司资本是否充足,也应以公司设立之时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设立时具有足额资本,但因控股股东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如抽逃出资)发生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仍应将其视为公司资本不足。

但并不是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有当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才适用该制度。若债权人与股东交易时,知悉或应当知悉公司资本不足,仍与其交易,则债权人不能就此损失要求适用该制度,因为债权人可以事先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来分担风险。

2.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这种情形在各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确认的判例较多,学者们也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具体而言,大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其原有的公司,假借公司名义掩盖其真实行为。

(2)“脱壳经营”即控股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家公司的行为。

(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转移财产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3.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一情形是指股东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地改变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从而进行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如股东为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而设立一家公司,并将其财产转移至该公司。

4.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日本学者称为“法人人格的空洞化”,指公司的营业活动实际上是属于股东(社员)个人的营业或母公司营业内容的一部分的情形。[29]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下:

(1)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对公司与股东财产分离原则的背离,将导致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无法严格区分;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的一体化,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使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

(2)业务混同。一公司完全以另一公司或股东的利益需求为准进行交易活动,使交易对方无法分清是该公司还是其股东或其他公司在从事交易行为。

(3)组织机构混同。公司组织机构包括公司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组织机构的混同,势必导致公司的独立意思无法形成,从而丧失独立法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重要补充。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无疑将对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当然,由于立法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应如何运用,还有待司法解释的细化,尤其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具有判例性质的案例,使其逐步具有可操作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