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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换句话说,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而其他非商业类广告则被排除在外。具体而言,广告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如下:1.广告活动法律关系。《广告法》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一、广告概述

广告是指广告主以公开付费的方式,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商品、服务信息的宣传活动。广告具有以下特征:广告是一种有偿的宣传活动,而其他的宣传活动大都是无偿的;广告的内容主要是介绍商品、服务;广告的目的主要在于推销商品、服务,希望信息接受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按照广告传播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广告分为商业广告和社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一般包括商品广告、企业广告等;社会广告最突出的特点在于非商业性和非营利性,如公益广告。

二、广告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

(一)广告法的含义

狭义的广告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广义的广告法,除了《广告法》外,还包括其他相关的管理广告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条例、细则、办法等在内的法律文件。

(二)广告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这里所称的广告仅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换句话说,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而其他非商业类广告则被排除在外。具体而言,广告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如下:

1.广告活动法律关系。广告活动法律关系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围绕着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广告监督管理法律关系。广告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广告法的原则

1.真实、合法的原则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3.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

(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与此同时,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照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二)农药广告

《广告法》规定,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断言的;(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3)含有违反农药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烟草广告

《广告法》规定:(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3)烟草广告中必须注明“吸烟有害健康”。

(四)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广告法》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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