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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效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将构成撤销和解的法定事由。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为和解协议以外的给付,不得给予个别债权人超出和解协议的约定范围的利益,否则应视为无效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能否依和解协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对此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但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除中止破产程序外,我国和解协议在实体上的法律效力,可分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方面。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变更原债权债务关系内容而订立的契约,因此,和解协议一旦订立,债务人应无条件地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将构成撤销和解的法定事由。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为和解协议以外的给付,不得给予个别债权人超出和解协议的约定范围的利益,否则应视为无效行为。

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在破产程序因和解生效而终结的场合,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所实施的一切限制都将被解除,债务人重新取得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债务人只受和解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依据和解协议,债务人获得延缓清偿期或免除部分债务的权利。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一种强制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同意和解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其约束。

《企业破产法》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待执行完毕后,再按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协议生效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受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之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同样,债务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额外利益。

对和解协议效力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和解协议生效后新产生的债权,如企业整顿期间因生产经营而新产生的债权,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可提请民事执行。第二,和解协议生效前的债权,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外,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参加和解程序,无论其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表决同意和解,均受和解协议约束。对此,各国立法均有类似规定。如日本“破产法上的强制和议与和议法上的和议都规定:不赞成和议的债权者及没有参加程序的债权者的权利随着和议条件而变更”[12]。第三,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务的约定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能否依和解协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对此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学者认为,“在因和议的认可而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债权者对于债务者可以自由地要求其履行和议条件;在债务者不履行的场合,则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的方法取得债务名义,进行强制执行”[13]。但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将导致和解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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