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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立法上并未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定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2003年10月,中国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法律的颁布,还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同时,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一、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立法上并未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定义。但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抽象的描述,即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早期,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托管等环节均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大部分基金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审批,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该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这是中国第一个全面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陆续发布了多项法律文件等,内容涉及基金的组织制度、市场制度、监管制度各个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力量加强,为基金业的运作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纷纷组建起来,不同形式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断设立,且规模日益壮大。

2003年10月,中国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增强基金投资者的信心。这一法律的颁布,还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在中国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越来越多,各种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募集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同时,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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