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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第四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集中体现。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①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最完备的一种诉讼程序;②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审判中的基础程序;③普通程序在适用中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④普通程序的适用具有排他性

二、起诉、受理和反诉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除记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外,还应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所谓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针对原告提起保护或者实现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和诉讼。提起反诉是本诉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反诉除了具备一般的诉讼要素之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②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起;③必须在本诉提起之后,审理终结之前提起;④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诉讼标的,从而使两个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应当指出,反诉的目的虽然在于抵消、吞并本诉或者使本诉失去作用,但它是独立的诉讼,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对反诉的继续审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此外,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关于开庭审理的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分为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四个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始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直接、全面地对案情进行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人员认为案情已经查清时,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成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合议庭成员应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四、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和确认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在实体法上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决定。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民事判决按照判决的具体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判决书应当写明: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④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过程中,对程序上发生的问题或某些必须在判决前先行及时解决的问题所做的判定。裁定与判决不同,裁定解决的主要是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依据的是民事程序法,判决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判决必须是书面的;裁定除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当事人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允许上诉,而判决除了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都允许上诉。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判定。它既不解决实体问题,也不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在诉讼活动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民事决定一经作出或送达,立即生效,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民事决定适用于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对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处理,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对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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