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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界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1993年10月制定的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即当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一纠纷有多种法律可供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也不完全排除其他法律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消费者的法律特征是:消费特征为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的法律特征是:主体包括所有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类别可从所有制形式、经营形态以及国籍等不同角度来划分;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属有偿服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经营机构的成立必须经过依法注册登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1993年10月制定的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它只规定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不规定消费者应承担的义务。该法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这也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经营者不得滥用经济实力进行强制交易;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各自义务,不得侵犯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

2.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的原则

在与经营者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客观上处于弱者的地位:

(1)在科技突飞猛进、广告无孔不入的今天,消费者不可能人人对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问题有明确而深刻的认识,从而导致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对商品的信息把握严重不对称,消费者权益因此极易受损。

(2)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而经营者大多是拥有专业知识、实力雄厚的法人组织。消费者个人受专业知识、精力、财力的限制,难以同经营者抗衡。

(3)现代商品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也随之出现,使得格式合同大量存在,而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挑战。由于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因此不得不屈从于各种实力雄厚的经济组织所制定的众多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件。

根据上述情况,国家因此而给予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的保护。即当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一纠纷有多种法律可供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也不完全排除其他法律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3.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国家监督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有关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大力查处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侧面反映。消费者利益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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