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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侵权责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4条对数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责任形态及责任承担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 数人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4条对数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责任形态及责任承担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数人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处理,即:(1)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处之“共同”系指主观“过错”的共同。(2)教唆、帮助型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将着重于对上述几个方面问题的分析,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问题的探讨,以明晰数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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