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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结婚的时间长短,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根据《婚姻法》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贯彻以下几项原则: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14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结婚的时间长短,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根据《婚姻法》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享有同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是由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还相对较低的状况所决定的,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3)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专用物品,应尽可能分给需要的一方或能够充分发挥该项物品效能的一方。不能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的调整或作价处理。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某些离婚案件是由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例如因一方有第三者或者重婚而导致离婚,因一方虐待、遗弃对方而离婚,因女方生女孩男方制造矛盾而离婚等。处理这类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照顾数量的多少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而定,以不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既是对无过错一方的补偿,又是对有过错一方违法行为的制裁。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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