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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体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并没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但主体内容对该问题有了一定的涉及,在重视和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方面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优待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有2个附件,2个附件的缔约方组成不同。

二、能力建设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体现

根据《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意味着发展一个国家在人员、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资源方面的能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指的能力建设,是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和参与国际气候变化保护合作的能力。[2]根据《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的术语表,能力建设被定义为:“在气候变化中,开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的技术技能和机构运转能力,使这些国家参与从各个层面的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和研究并执行京都机制等工作。”[3]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下,能力建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履行公约义务的重要条件。

(一)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引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并没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但主体内容对该问题有了一定的涉及,在重视和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方面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优待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公约》由序言、26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正文中的“目标、原则和承诺”是公约的核心内容。

1.《公约》序言目标与能力建设

序言部分主要对缔约方所达成的一些基本共识进行了重申,主要的共识有:①承认地球正在遭受的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②公约的制定将特殊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发展的需要,发达国家应该对气候变化承担主要责任;③肯定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并依自身的社会条件、经济能力,广泛开展各类合作,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有效地国际应对。实质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序言的表述中被肯定为是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基础,这一点也是支持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基础。

《公约》第2条规定了制定公约的最终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4]可以看出,公约实际上并没有确立明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这和各缔约方的相互矛盾、相互妥协有密切的关系,也是为了这一框架性质的公约能够达成并通过,以便为日后的进一步工作奠定良好开端。

2.《公约》的基本原则与能力建设

《公约》第3条规定了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对于指导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来说,可以看做是最早的雏形,目的是指导各缔约方采取的履约行动。第1条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第2条是给予发展中国家充分特殊的考虑原则,要求对极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和需要按照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的负担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情况。第3条是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所有缔约方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缓解各种原因引起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第4条是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第5条是关于建立一个有利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关系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经济关系更加有利和开放,进一步促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这五条原则的设定提出了要积极建立相互合作的经济关系,同时通过“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的表述表达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折中的意愿,其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首次在国际条约中明确使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3.《公约》规定的缔约方承诺与能力建设

《公约》第4条是关于缔约方的承诺问题,包括10款内容。这些承诺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有区别的义务。承诺分为一般性承诺和具体承诺,可视为能力建设的早期框架性内容,也充分体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一般性承诺体现责任的共同性

一般性承诺适用于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它们是定性的而非定量的。一般性承诺包括:由缔约方以一定的方法编制、定期更新、公布温室气体清单;制定、执行、公布和经常地更新国家计划和国家战略,应对气候变化,管制温室气体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在所有相关部门,包括能源、工业、运输、林业和废物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科研合作促进发展,加强可持续的管理,积极制定综合管理计划应对气候变化;通过合作的方式,促进各方面信息的交流,包括关于气候系统、气候变化的信息,关于各种应对战略的信息,以及这些应对战略能够带来的经济、社会后果,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鼓励公众对此过程的广泛参与,促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2)缔约方的具体承诺体现责任的区别性

具体承诺根据不同国家类型而相应承担不同的履约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有2个附件,2个附件的缔约方组成不同。附件一缔约方包括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24个)、欧共体、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11个)。附件二缔约方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24个)和欧共体。《公约》规定的具体承诺主要是就附件一和附件二缔约方作出的。

《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附件一缔约方的具体承诺,主要有:积极制定相应的国家政策,采取措施限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5]和汇,减缓气候变暖;缔约方要在时间和内容上提供更严格的国家报告,包括关于控制温室气体的源的人为排放和保护、增强温室气体的库和汇的政策和措施的详细信息;缔约方应协调相关的经济和行政措施,并查明和定期审查其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政策和实践,应使其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6]等。

《公约》第4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规定了附件二缔约方的具体承诺,主要有: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包括编制国家清单和履行其他一般性承诺所需要的增加性的费用;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包括应对所有由于气候变化引起的不利影响所需要的费用;采取所有可行的方法,尽可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通过向其转让环境友好的技术,使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在这些关于承诺的条款中,规定《公约》附件二的缔约方的具体承诺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关于支持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条款,只不过在文字上没有正式出现“能力建设”这一术语。

3)资金机制的设立成为履行承诺和进行能力建设的前提条件

《公约》在第4条第8款和第9款中,谈到了关于履行承诺时,各缔约方应如何进行资金、技术转让等行动:“履行本条各项承诺时,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7]对极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从帮助其提高应对能力上履行公约承诺。

《公约》进而在接下来的部分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第11条规定:“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机制。”[8]这个资金机制的建立将是发展中国家具备履约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联合国将委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该机制的经营。目前,全球环境基金(GEF)为公约资金机制的一个临时经营实体。[9]1996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同GEF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资金机制的建立实质上就是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支持。

4.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职责与能力建设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使用“能力建设”这一术语的条款是其第9条第d款,这也是《公约》中仅有的一处出现“能力建设”的条款。第9条规定设立附属科技咨询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向缔约方大会和大会的其他附属机构提供关于科学和技术的专业信息咨询;同时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由政府代表组成,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质;该机构应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其所有工作情况。其中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一项职责为“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自身能力建设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10]这一项职责的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应对气候变化在技术转让、国家信息通报以及资金援助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的需要。

5.《公约》中能力建设小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从总体上看,该《公约》是关于全球应对气候变暖问题的综合性的框架性文件,并不是专门规定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能力建设问题的法律文件,同时又是最早的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社会的公约,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内容和完善运行机制。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确实是一个良好的开始,国际社会从此对于能力建设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二)各次缔约方大会与能力建设

关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问题在《公约》之后的各次缔约方大会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些也是《公约》长期以来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的继续深化扩展的认可。其中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第10号决定和第七次缔约方大会第2号决定专门就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成为历届缔约方大会关于能力建设文件的亮点。

1.前三次缔约方大会重在明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后的第二年即1995年起,开始了每年一届的缔约方大会。前三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强化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不强加任何减排义务。第一次明确了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任何强制性的减排义务,称之为“柏林授权”。第二次大会对IPCC关于气候变化的评估报告给予了肯定,积极呼吁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同时达成了《日内瓦部长宣言》,强调加快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来限制人类的行为,为达成议定书作好铺垫。第三次会议经过艰苦的谈判,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各个发达国家在减排温室气体上的具体目标和量。但并不是所有的公约缔约方都签署批准了议定书,如美国这一排放大国就拒绝批准,为议定书的具体执行埋下了障碍。议定书的缔约方不定期举行缔约方大会,作为《议定书》独立的运行机构。前三次大会并没有就能力建设问题展开讨论,当时的重点还在制定议定书上,也就是说《公约》一开始首先明确的是所有缔约方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在各缔约方的具体任务目标这一基础明确之后才能进一步具体谈及其他事项。

2.第四次缔约方大会迈出了能力建设谈判的步伐

第四次大会时《议定书》虽然制定出来了,可是各个缔约方发现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到底如何具体执行减排的措施成为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本次大会取得的重要成果是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其中明确了达成议定书的具体实施细则的最后期限为2000年,同时要求对议定书中的资金机制、技术开发和转让、《公约》第4条第8款和第9款的执行情况(即关于考虑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的规定的执行情况)、实验阶段共同执行的活动[11]等问题制定实施规则。其中关于资金机制、技术开发和转让,还有考虑发展中国家不利影响的规定的执行情况等规定,实质上已经开始了建设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具体步骤,这些实施规则为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上进行专门的关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谈判打开了大门。

3.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关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定”具有转折意义

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于1999年10月到11月在德国波恩举行,主要议题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京都机制、履约程序、吸收汇等。大会总共通过了22项决定,其中第10号决定是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问题进行谈判的结果,这项决定被视为第一次将能力建设作为单独的议程进行谈判得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能够专门进行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议题的谈判,也是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和号召下实现的。第10号决定“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非附件一国家)”(Capacity Build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Non-Annex IParties))及其附件是《公约》生效以来第一个关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单独决定,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1)决定始终强调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该决定首先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简要的分析,在前言中谈道:“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实施《公约》的主要制约因素是缺少财政资源和合适的机构,缺少技术和技术窍门(包括信息技术),缺少常见的信息交流机会;还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因为他们易受不良气候变化的影响,需要特别的能力建设举措;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必须国家驱动,反映国家意志和优先领域,主要由发展中国家自主进行,或按需要与发达国家按照伙伴关系合作进行。”[12]该决定还强调,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将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能力建设旨在增强或建立有关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从而为实施公约提供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

决定共有5条和1个附录。第一条有5款,主要规定了能力建设中资金和技术的支持需要通过双边的或多边的机构来进行;《京都议定书》中与能力建设相关的条款应充分履行;现有的能力建设活动应进行全面评估并找出差距,这项需求应进一步得到协调,以便在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作出新的决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大会在能力建设上有重要作用,包括评估相关机构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完成能力建设的工作;如何对现有的能力建设状况进行评估。第二条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在2000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关于能力建设的特殊需求和优待条件的详细阐述的文件。第三条要求附件二国家同样在2000年3月1日前提供一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国家间交流的活动的信息报告。第四条要求政府间组织在2000年3月1日前向秘书处提供一份正在进行中的能力建设活动的信息报告。第五条是关于对缔约方大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的规定。全部5条均围绕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作出详细规定。

2)决定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划分成九大领域

为了进一步明确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措施,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的第10号决定的附件列出了一个清单(list),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需求划分为九大领域。

(1)机构能力建设。包括加强国家级气候变化《公约》主管部门,以增强其对气候变化综合协调的能力;加强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建设。

(2)清洁发展机制的建设(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包括建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所需要的机构;CDM项目识别、制定和设计;项目活动的监测、核实、审计和证实;建立标准以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项目谈判技巧;通过CDM示范项目加强能力建设,包括成本评估和长短期的风险评估;数据的获得和分享。

(3)人力资源的开发。包括对高水准的正规培训、专业的培训和非正式的培训都设立奖学金;建立专家库,开展有关气候变化科学性、影响评估、脆弱性和适应性以及政策分析的研究,开展实施计划的专门研讨会,与缔约方之间交流项目,将气候变化纳入教学课程,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水平的网络联系和协调。

(4)技术转让。包括适当的技术的识别和评估,涵盖硬件的技术信息需求的转让,技术转让的障碍分析,以及交流合作计划。

(5)国家通信。包括地方排放因子的开发;数据收集、分析和归档;建立技术援助专家组;脆弱性分析,包括模型、方法选定、报告等。

(6)适应气候变化。包括开发适应性项目指南;极端天气事件的案例研究,研究报告的整理和散发;海洋方面的能力建设和加强,如海岸地区的管理;传统知识、技能和实践的确认和促进,以增强适应性。

(7)公众意识。包括制定提供公众意识的计划,编制提高公众意识的材料,开展公众意识研讨会,提高公众参与和协商的程度。

(8)协调与合作。包括制定个人、社区、地方、政府、非政府、国家和地区层级在内的协调计划,提高各层级的参与程度,加强各层级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学习。

(9)改善决策。包括提高意识和知识水平,提高研究、信息及决策水平,将气候变化政策纳入国家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3)决定开启了开展能力建设谈判的大门

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第10号决定构建起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基本框架,它本着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明确列出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九大需求领域,并对能力建设的资金机制作出规定。尽管该项决定还没有就能力建设的具体实施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其做出了切实的努力,为在以后的缔约方大会上就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议题,形成更加切实可行的决议奠定了基础。

4.第六次缔约方大会能力建设被搁浅

第六次缔约方大会的主要议题是有无排放发展、合作减少排放、调剂排放指标以及如何建立全球监督机制和测量评估体系等。由于谈判各方各执己见,矛盾冲突过大,特别是美国与欧盟之间存在严重分歧,会议被迫中断,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遭受重大挫折。之后美国总统布什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举动给此次会议和议定书的履行一个重创,导致此次缔约方大会推延至第二年才结束。本次谈判的焦点仍旧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何具体履约的问题,即按照议定书要求的缔约方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减少排放贸易等机制的利用、森林植被的折算等问题,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紧密相关。但由于谈判的矛盾错综复杂,大会没有达成有关于能力建设的文件。

5.第七次缔约方大会第2号决定使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问题迈上了新台阶

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P7)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此次会议达成了一项关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专门决定,即第2号决定:“发展中国家(非附件一缔约方)的能力建设”。其实从谈判的角度来看是对第六次缔约方大会谈判未成功的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该决定共有13条内容和1个附件,附件用33条内容详细规定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各项需求,比第五次大会第10号决定的内容更加详尽和清晰。

1)决定重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是有效履行公约的关键

该决定在前言中谈到,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对于他们是否有能力参与《公约》,以及能否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公约》的承诺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作出该决定,以便提高他们的履约能力。

决定的具体内容包括[13]: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应以此决定为框架;该决定应指导和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关履行《公约》和《议定书》的活动的进程,能力建设的内容应以决定的规定为依据;要求《公约》资金机制向公约缔约方大会报告其建设的进程,并建立一个在框架内的简化的融资活动的方法;要求双边或多边机构及其他政府间机构通过秘书处提供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该公约活动的信息,并积极以协商和计划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对秘书处的职责作了两项规定;要求附属履行机构定期检测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并报告给缔约方大会;要求各缔约方通过国家信息通报和其他报告资料,使附属履行机构能够监测该公约的执行进度;大会决定在第九次缔约方大会上对该能力建设框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之后每五年一次。

2)决定对第五次缔约方大会10号决定的发展与完善

第2号决定的核心内容通过其附件呈现出来。该附件分为四大部分[14]:能力建设的宗旨,能力建设活动的指导原则和途径,能力建设的目标和范围,能力建设的具体实施。相较《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第10号决定,这项决定更加细化和完善,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起到了切实可行的指导作用。

(1)能力建设的宗旨要求可持续。附件第一条规定,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履行《公约》和参与《议定书》的进程,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这应是《公约》资金机制及其他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的双边、多边机构所应遵循的指导方针。

(2)指导原则和途径切合实际。附件第二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能力建设应遵循已经达成的各项协议,尽力与《公约》及其他双边或多边机构环境协议相一致;应充分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及其特定的需求,尤其是特别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的实际需要;不存在“一刀切”的能力建设公式,能力建设必须以发展中国家现有的条件为基础,制定出反映其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计划的重点;能力建设是一个持续的、渐进的和反复的过程,在实行中必须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要。

(3)能力建设的目标和范围更为细化。附件第十四条规定,提高发展中国家实施气候变化《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能力是能力建设的目标。第十五条在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第10号决定的基础上,将原确定的九大建设领域细化到了15项,即能力建设的范围有[15]:①机构能力建设,包括加强或建立适当的国家气候变化秘书处或国家联络点;②加强和/或创造有利环境;③国家信息通报;④国家气候变化项目;⑤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排放数据库管理,收集、管理和利用数据的系统,排放因素等;⑥脆弱性和适应性评估;⑦为执行适应性措施的能力建设;⑧减排措施选择的评估;⑨研究和系统观测,包括气象,水文和相关的气候服务;⑩技术的开发和转让;皕瑏瑡提高决策能力,包括协助参与国际谈判;皕瑏瑢清洁发展机制;皕瑏瑣与公约第4条第8款和第9款相关的能力建设需求;皕瑏瑤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皕瑏瑥信息与网络,包括建立数据库。另外,其他能力建设的需要的相关问题将在讨论中被反映,并可作为本框架内容的补充。

(4)能力建设的实施过程更加严谨。附件第十八条到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相关主体在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活动中的具体要求,包括:①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继续评估其能力建设需求及重点,促使国内各利益方的共同参与,建立国家协调机制、双边和多边机构,以协调和促进国内实施本框架的各项工作,还要加强南南合作、促进信息共享。②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和技术资源,使他们能够进行能力建设需求评估及开展与本框架相关的活动;发达国家应特别关注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的特殊需求。③资金及其运行。资金和技术资源应通过《公约》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即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双边、多边机构或私营部门有效地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应在这一框架内制定详细的国家能力建设活动的战略,这些活动应是国家驱动的,并且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国家应协调国内各层次的需求,促进信息交流和合作,明确发展中国家的需求领域;各个部门开展的各类能力建设活动,应在今后由缔约方大会进一步完善本框架时进行审查评定。④时限框架。本能力建设框架应结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确定的当前、中期和长期的需求尽快执行;已经完成能力建设需求评估的发展中国家,应在本框架下尽快实施其能力建设活动,并应优先关注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的当前需求。⑤进展的审查。缔约方大会应通过附属履行机构定期监测和审查本能力建设框架的执行进展;要求全球环境基金作为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其活动的执行情况。⑥秘书处的作用。秘书处应根据本能力建设框架的规定,与财务机制的经营实体及其执行机构和其他机构合作,以促进本框架的执行;收集、处理、汇编和传播缔约方或其附属机构会议需要审查的,在本能力建设框架下实施活动进展的信息。

3)决定是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第10号决定的继承和发展

第七次缔约方大会第2号决定相较于第五次缔约方第10号决定有了很大的进展。首先,在能力建设的目的中,一方面继续帮助发展中国家有效履行和参与《公约》的进程,另一方面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其次,在国家能力建设范围中,将前一决定的九大领域扩展到十五大领域,增加了“减缓措施选择的评估”这一项能力建设需求领域,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在提高适应气候变暖的同时,积极采取适合国情的减缓措施,增强他们的综合能力。再次,在能力建设的实施方面,将其列为专门的一部分在附件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活动的开展实施提供了依据和方法。本次决定对于《公约》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在履行《公约》和执行《议定书》中的重要地位,详尽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重点需求领域,制定了具体详细的能力建设的方法和步骤,使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6.第八至第十次缔约方大会发展中国家小幅胜利

第八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德里宣言》,进一步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发达国家放弃了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承担更多义务的建议,同时发达国家被要求在技术转让和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帮助。虽然没有关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文件,但从总体上看却是发展中国家的胜利。

第九次缔约方大会呼吁就控制气候变化问题尽快采取行动,但在发展中国家关心的技术转让等关键问题上的磋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不过在技术研究领域,大家一致认为加强南北合作至关重要。欧盟、加拿大、冰岛、新西兰、挪威和瑞士等缔约方代表在会议期间重申,他们准备通过《框架公约》确立的“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两个项目今后每年提供4.1亿美元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活动[16]。对于技术领域的关注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支持,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给予了帮助。

根据第七次缔约方大会第2号决定第11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活动要在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上进行审查,并且此后每五年审查一次。第十次缔约方大会在2003年如期举行,会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审查能力建设的决定,即第2号决定。该决定是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一次框架性的全面审查,缔约方大会虽然承认了框架下的优先领域有了一些进展,但指出能力建设的财政资源问题仍旧与预期存在重大差距,有待填补。缔约方大会将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一个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并作为加强和支持能力建设的关键性因素。

7.《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与能力建设问题

基于前一次大会上《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展开了针对议定书的一系列谈判,主要是讨论如何减排温室气体。除此之外,会议探讨了如何适应气候变化,其中“同意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环保技术的开发和转让,特别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一项和“适应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模式”一项都是特别针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内容。

非洲的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在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上得到重视,这与此次会议在非洲的肯尼亚举行关系重大,会议有意识地将帮助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作为主要议题进行讨论。本次会议的第4号决定“《公约》之下的能力建设”用较少的篇幅再一次明确各缔约方、全球环境基金和大会秘书处的职责,申明各方需要继续加强合作以期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活动的开展。在这次大会上,与会各方同意帮助非洲获得更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17],非洲成为了需要受到重点关注的对象。

8.“巴厘岛路线图”产生及“后京都时代”能力建设展望

各缔约方的议题从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开始关注关于《京都议定书》到2012年到期后的各缔约方具体减排目标的制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大会最重要的成果是各缔约方一同制定了“巴厘岛路线图”,为2012年之后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定出了初步的行动步骤和框架,并希望在2009年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能够谈判成功,并制定出具体详细的“后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文件。此次会议通过了14项决定,其中的“巴厘岛行动计划”“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所致排放量:激励行动的方针”“技术开发和转让”“对资金机制的第四次审查”等决定内容都与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紧密相关。

在“巴厘岛路线图”的影响下,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加快了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进展的审查。与能力建设相关的内容是:根据2/COP.7的规定,决定开始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进行第二次审查,并要求在2009年12月的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前完成;对发展中国家监测和评估能力建设的经验会议安排在2008年11月举行;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被邀请提供他们对于发展中国家监测和评估能力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意见书,以期作为国家层面和全球层面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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