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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他条件”,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当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说明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成立,采取的是“准则设立主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进行了细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备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因此它的设立须符合一般法人成立所必须的条件,如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第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第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第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当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这说明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成立,采取的是“准则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或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立法采取准则主义,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放开的要求。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一般公司大都实行准则主义。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进行了细化。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办理工商登记。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还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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