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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合同应提前多少日通知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通过本实验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程序,进一步理解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第22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23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实验七 合同的解除

一、实验目标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通过本实验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程序,进一步理解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

二、实验要求

(1)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2)理解解除权的性质;(3)熟悉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与要求;(4)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三、实验原理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前,当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溯及地消灭。合同解除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合同为对象,如果合同本身不成立或存在无效事由,则不发生合同解除的问题。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要么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要么满足约定解除的情形。第三,合同解除必须有享有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也就是说,当法定解除条件或者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并不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必须由享有解除权的人向对方实施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第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得合同关系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主要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权的产生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够决定的,这种约定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予以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在同一当事人间,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改变或排除法定解除权。由于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实验材料

(一)法条材料

1.《合同法》

第92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98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3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24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材料

2007年12月7日,甲公司通过自行招投标,与乙公司签订了《施工补充协议》。乙公司于2008年1月8日正式组织施工。但是乙公司承建的建筑物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由于甲公司是自行组织招标,没有通过政府招投标机构进行,所以无法将上述甲、乙公司之间所签署的《施工补充协议》予以备案,也无法取得正常施工所必须具备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受这些证件欠缺的影响,工程也断断续续停工。2009年为了办理相关证件,也为了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甲公司再次就该工程通过政府招投标机构进行招投标,乙公司再次中标。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要求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甲公司所在地签署《总承包合同》,但由于在此期间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总承包合同》内容变更的协商函,双方对变更内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协议,《总承包合同》一直未能签署。同时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甲公司曾通知乙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停工,双方就停工后的事务进行了统一安排。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复工,乙公司也于2009年10月22日申请复工,并经监理同意决定于2009年11月1日复工。随后,乙公司对此表示否认,认为该复工申请书是应甲公司要求而提出来的,其同意复工,但复工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对前期停工期间的损失予以确认,并对停工所造成的物价上涨予以相应的调价。而甲公司则坚持乙公司应先复工,至于停工损失问题可以相互协商。甲公司分别于2009年11月4日、2009年11月16日、2009年12月4日向乙公司发出复工的工作联系函,乙公司均以上述问题未解决不具备复工条件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对方发出了终止雇佣合同的函件,并于2010年1月10日发出了退场的指令,乙公司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回应。由于乙公司既不复工也不退场,甲公司于2010年3月根据双方的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另查明:(1)甲公司所拥有的该项目是通过受让丙公司股权而得来的,在受让该股权时,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署了一个三方协议,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受,丙公司所欠乙公司5300万元的工程款由甲公司分期偿还。

(2)甲公司分次支付给乙公司的工程款总计9200多万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5000多万元,乙公司自己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了甲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其中包括乙公司根据电力分包协议实际向电力分包商支付的2300多万元。

附录:证据材料

甲公司提供:

1.2009年10月22日发包方发给总包方的工程复工令。

2.2009年11月9日总包方发给发包方要求复工前解决的问题的函件;2009年11月10日总包方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会议纪要。

3.2009年11月12日总包方发给发包方的回函,明确表示复工与商务协商互不影响。

4.2009年11月13日总包方发给发包方的函件,明确有关工程款及问题不解决不复工。

5.2009年11月27日总包方发给发包方的函件,明确表示不签订补充协议不复工。

6.2009年12月1日总包方发给发包方关于补充协议书的修改意见。

7.2009年12月3日发包方发给总包方第二次复工的指令。

8.2009年12月4日总包方发给发包方的函件,认为不具备开工条件。

9.2009年11月1日复工仪式的相关资料。

10.双方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乙公司提供:

1.甲、乙、丙三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签署的三方协议:丙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承担丙公司拖欠乙公司的工程款债务共计2300多万元。

2.2007年3月30日甲乙公司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书》,甲公司对前期工程欠款的还款时间根据工程进度所作的节点安排。

3.2007年12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文件》,甲乙双方对施工中的各项事务作出了具体安排。

4.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电力部分)》,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保证工程质量。

5.2008年7月1日,《工程开工报告》,乙公司于当日正式复工。

6.2008年10月23日《工程联系函》,由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受阻。

7.2008年12月19日《工程联系函》,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暂停施工,双方对施工现场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

8.2009年6月,甲公司再次通过债法招标管理机构公开招标。

9.2009年10月21日,经过公开招标,乙公司再次中标,甲公司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工程总价、工期、工程质量要求作出了列举,并要求其于2009年11月5日之前前往甲公司处签署总承包合同,否则视为弃标处理。

10.2009年10月22日,乙公司申请复工,监理公司同意复工,并要求于2009年11月1日前正式组织复工。

11.2009年11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请求甲公司对停工后修复工作所需费用予以确认。

12.2009年11月9日,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签署总承包合同、对降水设施修复等费用予以确认、对停工一年人机料发生价格变化予以调整、对已完工投标预算外的工程费用予以确认。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才同意复工,否则不具备复工条件。

13.2010年3月1日,乙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对甲公司终止合同并退场的行为予以拒绝。

五、实验过程

(一)列出本案基本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

1.2007年12月7日

2.

3.

(提示:请注意与各基本事件相关的合同是哪一个?)

(二)诉讼思路的确定

1.请求解除合同还是请求退场?

2.甲公司所享有的解除权是否成立?是属于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

3.本案究竟以哪一个合同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提示: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

(三)撰写仲裁申请书并编制证据目录

(四)撰写仲裁答辩状并编制证据目录

(五)撰写反诉请求书

(六)撰写反诉请求答辩状

(七)开庭审理

1.双方交换证据并提交质证意见。

2.双方进入辩论阶段。

3.双方总结陈词并提交代理词

(八)仲裁调解

1.双方提交调解方案。

2.组织调解。

(九)下达仲裁裁决书

六、拓展思考

1.请求解除合同与请求退场的利弊何在?

2.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3.乙公司的前期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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