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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我国的若干启示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行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法院不依职权进行调查,对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的问题,仅作有限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中的专利、商标复审机构,实际履行行政司法机构的职能,审理不服专利商标局审查决定的案件,要求专利、商标无效的案件,根据技术、法律知识,作出决定。首先行政确权案件必须坚持“准司法”程序,在法院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对上诉审的受理设定法定条件。

第五节 美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我国的若干启示

一、在涉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贯穿利益平衡的理念

利益平衡是贯穿知识产权保护始终需要坚持的基本观点,在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法使用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因此保护过程中应当秉承利益平衡原则,依据利益的规律,在符合多元利益特性的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去调整多元利益体系中的冲突,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的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也要充分运用利益平衡的原理与机制,通过司法审查的实施,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技术的创新与传播,实现政府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利益平衡。

二、知识产权保护要与三大诉讼体系,特别是行政诉讼紧密联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专利、商标和版权三部法律为核心的,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体系。与此相适应,在司法中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构成了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性保障。过去,我们往往注重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但对于行政诉讼重视程度不足。通过行政诉讼起到监督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关依法行政、积极行政、公正认定的力度还不足。

美国行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法院不依职权进行调查,对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的问题,仅作有限审查。在一般行政诉讼中对纯技术问题,不进行审查。在行政诉讼证据上采用辩论主义,由控辩双方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这些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在我国司法审查程序启动也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也具有“当事人主义”的某些风格特征,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要创造良好的司法软环境,使得当事人敢于向法院反映其正当的利益诉求。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一般法,只要有关行政纠纷存在,有关行政诉讼就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由于知识产权是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的领域,行政审判部门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涉及大量知识产权的专业性问题,这有别于一般意义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认定,审判工作更多的是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认定,而法院系统中行政庭、知识产权庭是两个系统受理,因此建议通过培训使知识产权庭法官掌握相关行政审判业务知识,将所涉行政诉讼统一交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同时应当加强三大诉讼系统间的合作与交流,统一的知识产权司法尺度,实现审判结果的统一、稳定、准确。

三、知识产权确权案件中行政裁判与司法审查关系的重塑

美国专利商标局有3000名专利审查员,每年审查20万件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中的专利、商标复审机构,实际履行行政司法机构的职能,审理不服专利商标局审查决定的案件,要求专利、商标无效的案件,根据技术、法律知识,作出决定。可以说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中更有决策权。

在我国行政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确权案件以及相关争议处理案件时,同样是采取“准司法”的程序,采用了公开审理原则、辩论原则、审查决定公开原则,应当说无论是行政确权还是行政裁判准确性与公正性都是比较高的,同时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提供给当事人以司法的最终救济与权利保障。但与此同时,鉴于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已经过行政机关准司法程序处理,如果再按照一般司法程序对其审理,无疑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甚至由于审判时间的漫长和程序的冗余,使得当事人虽最终得到公众的司法裁判,最终丧失诉的利益。

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查程序。首先行政确权案件必须坚持“准司法”程序,在法院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对上诉审的受理设定法定条件。即由行政机关处理后的行政确权案件,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无条件地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必须由中级以上法院进行审查;与此同时规定,当事人对不服一审判决的,可提出上诉,但赋予二审法院以审查权——只有在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有新的证据、或案件具有典型性等情况下,才予以受理。否则,一审案件的裁判即为终审判决。

【注释】

(1)资料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美国对全球337调查案件综述》,参见:http://www.cacs.gov.cn/DefaultWebApp/showNews.jsp?newsId=400870000009.

(2)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节第701至706条。

(3)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页

(4)《美国法典》第19篇第1337节

(5)王振宇.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考察概要.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21日

(6)参见,28 USCS prec§2631,转引自朱淑娣.法律交融中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现代法学,2008年3月刊

(7)刘敬东、姚臻.反倾销案件行政、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与时间.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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