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规定了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三种赔偿方式外,还规定了其他赔偿方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他赔偿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形式。所谓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承担的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以恢复受害人名誉和荣誉的责任方式。所谓恢复名誉,是指国家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或荣誉权,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的状态的责任方式。所谓赔礼道歉,是指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时,通过公开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适用该类赔偿方式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承担。除此之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只适用于名誉权、荣誉权[12]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必须存在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公开,并不为公众所知,或者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仅仅受到损害威胁,还未造成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就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只适用于特定职权行为所造成的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民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政机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3)只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实施。即侵权行为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在多大范围内消除之,以恢复受害人在公众中的名誉和荣誉。例如,某公安机关认定某人有嫖娼行为对其实施拘留,并在全厂作为法制教育典型进行宣传,后该拘留被确认违法,公安机关应当在全厂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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