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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一并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即指因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了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据此规定,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的,请求人资格转移到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后者有权请求赔偿。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即指因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了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如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包括三个方面:(1)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2)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3)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务行为造成的,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的人也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

4.行政赔偿请求人原则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受害人才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一般通过下列途径来实现:行政机关主动赔偿,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行政赔偿,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赔偿以及通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获得赔偿。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赔偿请求人也就是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因此,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有着一定联系:两者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能同时是行政赔偿请求人;无论是行政赔偿请求人,还是行政诉讼原告,都是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且两者提出请求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又有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14]:

1.两者的资格条件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这里的侵犯是指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或不利影响,即原告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遭受实际损害是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一个必备条件。当然,这里的“实际损害”是相对人认为的实际损害,该“实际损害”是否存在须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认。相对人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即可取得请求人资格。

2.两者的范围不同。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是重合的,但总体来说两者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的人,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不限于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的人,受到行政管理中的事实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其范围要比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大。

3.两者请求的直接目的不同。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对其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对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而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请求的目的是要求国家对其已经产生的损害予以补救和恢复。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的,原告资格转移到其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据此规定,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的,请求人资格转移到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后者有权请求赔偿。而死亡公民的近亲属并非都是其继承人或者是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反之,与死亡公民有继承关系或抚养关系的亲属不一定就是近亲属。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据此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类: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受害的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赔偿。就赔偿请求权而言,如果直接受害的公民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公民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赔偿请求权;但如果直接受害的公民本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人来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果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或者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有关单位承担监护责任。就精神病人而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担任。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担任监护人。

(2)受害的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3)受害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主要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15]其他组织同公民、法人一样,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职权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一般是由受害的公民本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当受害公民死亡的,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转移到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1)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之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是法定的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一人或数人,而不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学者将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列入遗嘱继承人的范围[16],这是不妥当的。当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如果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失了继承权,则其同样丧失了行政赔偿请求权。

(2)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这是指在上述继承人之外,与受害公民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其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是死亡公民的亲属。这里的亲属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如死亡公民的姑、叔伯、舅、姨、外甥、侄等血亲及夫、妻对方的兄弟、姐妹等姻亲;二是须形成抚养关系。这里的抚养关系是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因为如果死亡公民的亲属与该死亡人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则该亲属属于继承人之列。

当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公民死亡,而存在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时,就产生了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的顺序问题。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的顺序是:第一顺序是受害人的继承人,其次是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是说,若受害人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放弃请求权,则后一顺序的人即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不能行使请求权,即不能出现不同顺序的请求人共同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但由于继承人有法定继承顺序之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因此,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则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如果同一顺序的请求人是多人时,如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多人,或者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多人,则他们可以共同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为代理人行使赔偿请求权。[17]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如果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则其权利承受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是指在法律上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和地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如依法被取缔、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赔偿请求人资格发生转移,主要是指经合并(包括兼并)或者分立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况。合并(兼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受了终止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赔偿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该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其仍然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仍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不发生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问题。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外国人,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但不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是指在一国境内活动,但依他国法律在他国注册登记的企业和组织。《国家赔偿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这就是说,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的,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同时,《国家赔偿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国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加以限制。那么,根据对等原则,我国对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同样不予保护或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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