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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们因智力成果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是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等组成的有机系统。另外,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也是知识产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学者们有很大争议。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一些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因所占比重很小,不足以影响它的性质。

第三节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们因智力成果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这个概念是从广义上讲的。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宪法、民法、刑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随着经济科学的发展,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围有逐渐扩大之势。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是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等组成的有机系统。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是居于首位,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最后是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另外,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也是知识产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根据,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的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了依据,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有矛盾,有矛盾则无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并由国务院批准或颁布的各项条例、规章、实施细则、决定等。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办等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原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对具体适用法律中有关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辖区有约束力的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制定的规定、规章等,如地方政府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条例。

从“纵”的方向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从“横”的方向讲,它应当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名称、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科技成果等权利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和商品化,知识产权的授予和行使应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立足本国实际兼顾国际条约、惯例等原则。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学者们有很大争议。有的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属于民法的范畴,有的人认为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也有人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其中有民法性的规范,也有行政法的规范和刑法规范。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规中绝大多数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智力成果的归属和流转的关系,而在少数重要场合的规定不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如版权合同就有许多自身实质的特点而不宜纳入合同法,尤其是在有民法典的国家,在知识产权编中或知识产权法典中都明确地进行了特别规定。知识产权的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3]。因此,它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至于是属于经济法抑或民法的争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大民事格局后,这种争论亦无多大意义。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一些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因所占比重很小,不足以影响它的性质。知识产权法虽属于民法的范畴,但由于它是民法对智力成果权利化后进行的调整,是一种较新的规范,因此,有个别的传统的民法原理不能运用到知识产权上,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中较为特别的部分,可作为单独学科进行研究。

【注释】

[1]参见李国光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2]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2页。

[3]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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