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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什么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关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合同的审批形式是法律对某些特殊类别的合同的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采取审批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者要求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批准。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关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合同的形式既取决于合同内容的要求,也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凡法律规定了合同形式的,必须采用规定的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现实中,通常把书面形式理解为“要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最大的优点在于有据可查,书面合同既是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当事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判或者裁决的证据。

书面形式中的“书面”含义是指合同的文字形式,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纸面”,一般要求能以某种物质为载体来表现其内容,而且内容可以被有形地复制。书面合同具体的表现形式多样,有文本、图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甚至录像等。如果合同选择用文本形式订立,通常包括主件和附件两个部分。主件是合同的基本内容,附件是对主件所作的文字或者图表等说明。此外,经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文本的文书、传真、电报等,也属于合同的书面组成部分。

关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还有,从当事人约定的角度看,《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不但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在现实中,书面形式可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普通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或者其他有形表现来记载合同内容的形式。凡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普通书面合同,不需要再履行其他手续,合同即可成立。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内容外,当事人还须履行某种特别程序,合同方能成立的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1)公证形式。依我国公证制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合同属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合同采用公证形式订立,就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一般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我国法律对合同是否公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自愿原则,也即由当事人协商决定。采用公证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可靠的证据效力,也相应提高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履约率。(2)鉴证形式。鉴证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审查、核实、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鉴证制度是我国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由于当事人往往与合同管理机关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合同的鉴证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合同活动的监督、管理与制约。合同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针对违法、不真实的合同作出处理决定。这一点是鉴证形式的合同与公证形式的合同最根本的区别。当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合同的鉴证形式,由当事人自愿采用。(3)审批形式。合同的审批是指按法律或者主管机关的规定,对某些类别的合同必须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能成立的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将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比如,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都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合同的审批形式是法律对某些特殊类别的合同的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采取审批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者要求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批准。反之,凡法律规定必须批准的合同,不经批准则不能生效。(4)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在我国,登记形式主要针对不动产和某些特殊动产的买卖合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船舶与航空器的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直接对话的方式取得一致意见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当面交谈、电话联系是口头形式最典型的体现。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单便捷,成本低廉,时间节约,是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采用的形式。但口头形式的合同缺乏证据效力,对当事人恪守承诺、自觉履约的要求过高。如果当事人一方不重诚信,很容易造成违约,而作为相对人,因为口说无凭,缺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有效证据。所以,对口头形式的合同,在适用范围上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来说,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价金较少的合同宜采用口头形式。即时清结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几乎是同时进行和完成的,三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如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经常存在的交易行为;标的价金较少是指交易数额不大的合同,如零星采购。至于其他不能即时清结和数额较大的合同,为保证交易安全,当事人最好不要采用口头形式。

对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在现实中经常会引起效力异议。比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实际操作中又没有采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而采用口头形式,这时就会引起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得出我国针对这种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采用有限承认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关于口头形式合同的效力,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① 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形式的合同内容本身存在异议,如涉及合同关键条款——价格、标的等都没有一致表示,这时应该视为合同未成立,不产生合同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只存在缔约的过失责任。② 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形式的合同内容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在具体履行上发生纠纷,这时应该视为合同已成立生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与书面形式合同一样的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比如,当街设立的自动售货机,消费者只需自动投币,就会形成买卖合同;还有在房屋租赁期届满以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也继续接受租金,双方都不提终止合同的要求,从他们的行为就可以推断房屋租赁合同依然存在。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不作任何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般由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当事人这种不作为的法律意义。比如,《合同法》规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如果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不作任何意思表示,则视为购买。不管推定形式还是默示形式都是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来判断是否形成合同,所不同的是推定形式以当事人的积极行为来表现,默示形式以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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