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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际标准的流程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合作条约》是继《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条约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曾于1979年10月2日和1984年2月3日两次修改。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条约》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具体说明。报告作出后,检索单位应尽快将报告分送给申请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一、《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与发展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继《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旨在建立统一的专利申请、检索及审查标准和程序,以避免和减少各成员国之间对发明的重复审查。条约于1978年1月生效,根据该条约成立的“国际专利合作联盟”从1978年6月1日起正式受理国际专利申请,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和合作。该条约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曾于1979年10月2日和1984年2月3日两次修改。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条约》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具体说明。该实施细则于1993年9月29日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生效。

截至2008年5月27日,PCT已有139个缔约方,覆盖了实行专利制度的大部分国家。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该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国际审查单位,中文成为PCT的工作语言。

《专利合作条约》对于希望在几个国家就同一发明得到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许多便利,而且,条约规定的统一检索、统一审查程序,避免了各国专利局的许多重复劳动。因此,条约的订立和不断完善大大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二、《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

PCT的主要程序分别规定在第1章和第2章,每章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两个阶段。第1章规定的国际阶段是每一个国际申请的必经程序,包括国际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第2章规定的国际阶段主要是国际初步审查,它不是必经程序。申请人在第1章完成国际阶段以后可以选择进入指定国的国内阶段,也可以选择利用第2章,要求对其国际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再进入选定国的国内阶段。

(一)第1章的主要内容

1.国际阶段。

(1)国际申请。缔约国的任何居民和国民均可按照条约的规定提出国际申请。国际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向其作为居民的缔约国专利局提交,或者向其作为国民的缔约国专利局提交,或者向国际局提交。受理局应按条约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国际申请授予国际申请日。被授予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一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2)国际检索。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以便判定申请主题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国际检索由国际检索单位担任,目前的国际检索单位有: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及中国专利局等。

国际检索单位经过检索后,要作出不表示意见和评价的国际检索报告。报告作出后,检索单位应尽快将报告分送给申请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人在看了国际检索报告以后,可以选择撤回申请或继续申请。

(3)国际公布。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由国际局立即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提前公布国际申请。国际公布是将申请的全文以小册子形式全文公布。

国际公布在指定国的效力,原则上应与指定国的本国法对未经审查的国内申请在国内依法公布所规定的效力相同。但如国际公布所用的文字和在指定国按本国法公布所用的文字不同,则从本国文字译本公布日起产生上述效力。

2.国内阶段。申请人从国际检索单位得到检索报告经过3个月左右时间的考虑后,如果决定进入指定国的国内阶段,则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第20个月届满之前,向他希望得到保护的指定国提供国际申请的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

(二)第2章的主要内容

国际专利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自行决定是否要进入国际初步审查阶段。

1.国际阶段。申请人在接到对其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选择要求对其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使其申请在国际公布后不立即进入指定国国内阶段。

国际初步审查,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进行审查的实质阶段。此阶段审查的意义在于便于申请人了解自己的申请案是否有专利性,以便对是否提出申请译文,是否坚持申请国际专利作出最后决定。条约规定,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为美国以外的全部国际检索单位和英国专利局。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在审查后的6~8个月内制定。该审查结果对于被指定国的专利审查无拘束力,是否授予其专利权,最终由被指定国的专利局决定。国际初步审查通过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要将申请的原件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国际局,国际局再通知各被指定国告知他们已被选定,由国际局和申请人将其译文送交指定局,由指定局对合作专利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审查,最后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2.国内阶段。如果申请人决定进入选定国的国内阶段,他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第30个月届满之前向其选定的专利局提供国际申请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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