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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业秘密权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商业秘密权的获得无须申请,无须政府的审查和授权。所不同的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产生后并不必然产生商业秘密权,而要看该技术信息是否有别于现有的公知技术,以及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该技术或经营信息被无保密义务的人员获悉。法律没有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作出限制规定。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

一、商业秘密权的属性

本书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就权利内容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享有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并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的权利。

二、商业秘密权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

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品,经营信息既不具有标志性,也无明显的创造性,本身就是权利人获得的一种有市场价值的商业信息。

(二)相对独占性和排他性

商业秘密权只具有有限的占有性和排他性。商业秘密被数个主体拥有时,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相对的占有权,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合法占有该商业秘密,只是有权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占有、泄露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三)获取权利的特殊性

商业秘密权的获得无须申请,无须政府的审查和授权。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非常相似。所不同的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产生后并不必然产生商业秘密权,而要看该技术信息是否有别于现有的公知技术,以及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该技术或经营信息被无保密义务的人员获悉。

(四)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

法律没有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作出限制规定。维持商业秘密权的有效性,除了技术进步之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权利人自己的保密努力和其他人的不公开行为。从这一角度看,商业秘密权利保护不但被动,而且很有限。

三、商业秘密权的终止

能够导致商业秘密权终止的原因包括:(1)合法拥有同样商业秘密权的第三人公开了该商业秘密;(2)第三人恶意公开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权利人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而主动放弃了商业秘密权;(4)权利人因不慎疏忽而丧失商业秘密权;(5)与其他在先权利如专利权发生冲突;(6)丧失了实用性;(7)因技术进步使商业秘密被淘汰,失去有用性而终止。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权利的有效性,不是由法律保障的,也不是权利人自身能够完全控制的,而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己和其他所有人的不公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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