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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理,法人、地方政府等也不是国际法主体。而这种能力是检验某个国际关系参加者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准。一般观点认为,国际法主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变化的。之后,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才逐渐受到普遍承认。以后国际法主体是否会有所增添还不好说,但仅目前来说,以下几种作为国际法主体应该争议不大: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一)国际法主体的定义

国际法主体又叫国际人格,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通常认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因此,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首先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并且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所谓独立,是指参加国际关系不必受到其他权力的限制和管辖。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它才能具有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虽然也能参加国际活动,但却要受到国家的限制和管辖。个人参加某种国际活动完全是由国家赋予其权力的,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关系的成员,也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更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同理,法人、地方政府等也不是国际法主体。

2.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是赋予其主体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因此,国际法的主体如果不具备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就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而这种能力是检验某个国际关系参加者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准。这种能力表现为缔结条约、建立外交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的资格。个人可以参加国际谈判并缔结国际条约,但都是作为国家的外交代表参与国际关系的,个人本身无缔约权,而只能经国家授权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地方政府未经国家授权不得对外活动,也无独立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1950西藏地方当局派“使团”出国,企图擅自对外活动,中国政府立即否认了西藏地方当局有派使团出国的权力,并声明,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西藏地方当局无权擅自派所谓“使团”对外活动,更没有权力表明它的所谓独立,任何接待这一“使团”的国家都被认为是对中国怀有敌意。

3.是一个集合体

国际法主体是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法人虽为集合体,但只是国内社会的集合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对于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学界长期存在争议,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近代国际法时期,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即使今天,仍有人支持此观点。

(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

关于个人是否属于国际法主体,学界的争议很大。认可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如下:

第一,国际法赋予个人权利有:

(1)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作为该公约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将在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纠纷诉至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而成为分庭的当事方。

(3)《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

(4)国际人权法保障基本人权的规定基本都是针对个人的。

第二,国际刑法都是关于个人在犯有国际罪行而承担国际责任的规定。

(三)一般观点

一般观点认为,国际法主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变化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只有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之后,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才逐渐受到普遍承认。以后国际法主体是否会有所增添还不好说,但仅目前来说,以下几种作为国际法主体应该争议不大:(1)国家;(2)争取独立的民族;(3)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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