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补偿机制不科学

补偿机制不科学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补偿标准规定不科学,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价格与获取利益之间的巨额差价,往往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的原因所在。补偿价格不公,既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有公共利益优于私权的传统思想的影响,更有以行政强权剥夺私权的霸道行径。

(四)补偿机制不科学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补偿标准规定不科学,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6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是以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标准的。而实际上,以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并不科学。土地平均年产值最直接反映的是土地的肥沃程度,却不能明确反映土地的地理位置等。事实上,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土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密切相关,与土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现实中,法定的征地补偿费偏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远远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况且,土地是农民赖于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依托,失去土地所获得的单纯的金钱补偿并不能使既无知识又无技能,更无社会保障的农民获得真正的生活保障,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除了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方式单一外,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还在于农民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由此形成巨大的增值额。但失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此外,征地补偿范围也没有包括土地上的其他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等的补偿。在现行农地征收补偿分配体系下,农地承包经营者很难获得应有的补偿。农地征收的补偿和安置,本质上是对产权及其诸如生存权、经营权、发展权等所有失去权益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承包的土地凝聚了承包者对土地的改良、投工和投资。在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实际的土地使用者,土地是他们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被征收后,受影响最大、受损失最重的是土地承包人。[17]同时,补偿分配也不合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且土地补偿费高于安置补偿费。因此,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同样是土地上的物权人。征用农民的承包地,必须依法与土地上的两个物权人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现实中征地单位只是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的做法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承包户享有的物权。

和谐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可共享性”,政府不能以无偿牺牲个体利益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目前征收征用实践中更多引发矛盾争议的是补偿问题。补偿价格与获取利益之间的巨额差价,往往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的原因所在。政府压低补偿费,低价征得农村土地再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获取非法暴利,引起被征地农民的极端不满。

补偿价格不公,既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有公共利益优于私权的传统思想的影响,更有以行政强权剥夺私权的霸道行径。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某些党政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眼前利益,在财力不济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上项目、搞开发,对于利益因此受到影响的公民不予补偿或者不予足额补偿。二是截留、挪用、私分应该给予公民、组织的补偿金,致使公民、组织不能得到应得的补偿。三是补偿标准过低,计算依据不合理。征收补偿费仅考虑被征土地的原有用途和原产值,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更不考虑土地的预期收益,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来处置,忽略了农民今后利用土地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土地增值的机会和收益,也背离了市场经济中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更没有考虑到现阶段土地是农民的最终生活保障的现实,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就丧失了可靠的生活来源。四是补偿标准不一,提高标准解决钉子户的问题已成为惯例,由此形成“钉子户不吃亏”的现实。

在湖南农业大学拆迁纠纷案中,矛盾的焦点就体现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根据《湖南农大原教学实验场私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学校主要参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称60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但拆迁户代表认为,这里大部分拆迁户都是非农业人口,按“农村标准”执行征收是不合理的,因为虽然各地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一,但就一个地方而言,农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般要比城市低。而且,湖南农大也没有完全按照60号令来实施。如60号令第7条规定,“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以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湖南农大征地面积为2769亩,按此计算,学校应拿出约200亩土地作为生产安置留地,用于解决就业人员生活、生产用地,或作为发展农产品加工基地等,“但学校没有给我们生产安置留地。”此外,根据60号令和相关政策,长沙市目前对郊区失地的农民都做了相应补偿。据了解,毗邻湖南农大的东屯渡农场拆迁,年满16周岁至不满25周岁的一次性安置费为23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为4000元。据此,湖南农大原教学实验农场的拆迁户认为,“学校给予每人5000元的标准太低”,“安置按城市标准、补偿按农村标准执行的方式不公平。”[18]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合理的标准,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有的拆迁户无奈以死进行抗争。

没有合理的补偿协商机制,单方确定的补偿价格往往得不到相对方的认可,又没有通畅的诉求渠道为自己争取利益,公民在得不到满意的补偿的情况下,所能做的就是抵制,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