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政党制度的宪法安排

中国政党制度的宪法安排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行为也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制约党的行为提供了宪法依据,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然而,这些规定作为原则性依据,并没有解决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监督和宪法程序问题。除了依靠党组织及其成员的主动自觉遵守外,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制度支撑,没有宪法的强制性保障,缺乏在宪法层面对执政党违宪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二、中国政党制度的宪法安排

我国现行《宪法》表述政党和政党制度的地方共有四处,分别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及其组织形式、关于政党的基本义务与职责、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表述。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宪法》总纲第5条和《宪法》第4条、第12条修正案和第35条之中。

《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项内容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和执政地位,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执政党。

《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些内容规定了我国“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治结构,也确认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重要载体的政治法律地位。

《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3、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规定确立了中国各政党在中国法制总框架中的位置与职责。

从《宪法》的表述中可以发现,现行《宪法》虽然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做了肯定和确认,但这一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概括。有了《宪法》的规定并不等于这项制度已经得到了国家法律的充分保障。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能确立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不可能也没必要规定每一项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对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细节,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履行职能的方式、程序等,这些具体内容只有由专门、具体的法律做出规定,否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协商、监督功能就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局限性,这种民主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失之空泛。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应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一样,外化为法律形式,才能更好地得到实施。

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了宪法依据,但同时也指出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行为也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制约党的行为提供了宪法依据,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然而,这些规定作为原则性依据,并没有解决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监督和宪法程序问题。《宪法》中虽然规定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追究的程序性条款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除了依靠党组织及其成员的主动自觉遵守外,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制度支撑,没有宪法的强制性保障,缺乏在宪法层面对执政党违宪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