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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与地方国家机关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制度是一国宪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反映了一个国家基层政权的组织状况及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直接影响一国的宏观宪政制度。在中国,地方行政机关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则是设置于地方行政区域、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一、地方制度与地方国家机关

所谓地方制度,是指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地方制度是一国宪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反映了一个国家基层政权的组织状况及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直接影响一国的宏观宪政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的代议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等。地方代议机关是指由地方行政区域的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该地区人民讨论和决定地方的重大事项的国家机关。其名称有的称为地方议会,如英国、法国等;有的称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中国。但在中国,也不是所有的地方代议机关都可以称为地方立法机关,因为根据中国的《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他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设置于地方行政区域、运用行政权力依法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的机关,即狭义上的地方政府。在中国,地方行政机关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则是设置于地方行政区域、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在我国普通地方,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省级和较大的市)、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和任免有关人员等权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职能,实行首长负责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和工作上的指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从两个方面体现“双重从属性”的特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作为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但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都体现了地方制度的灵活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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